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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壺加入硼砂不符合殺人未遂? 律師:因為她自己有喝過

葉姓國中生不滿何女打小報告,竟在對方水壺注入硼砂。(圖/報系資料照)

近日由於女學生在同學的水壺中加入硼砂,甚至出言「我可以參加她的葬禮」,但法官卻認為此案並不符合殺人未遂要件,引起社會關注,律師林智群表示,不成立的原因,是因為女學生表示自己有先喝過硼砂水。

嘉義市1名國二學生在同學水壺注入稀釋的硼砂「毒害」同學,受害學生家長不滿少年法庭法官促雙方3萬元和解,嘉義地院12日發布新聞表示,此少年的罪證未構成殺人未遂罪,但確實不當,已裁定保護處分,3萬元是少年家屬提出能負擔的金額,不是法官提出。

但由於法院認為女學生的行為不符合殺人未遂要件,引發社會各界討論。律師林智群也在13日針對此事件在臉書上進行解釋,他首先提出三個關鍵「硼砂水自己先喝過」、「當週共下藥3次」、「每次下藥數量約小拇指指甲的量」,林智群解釋「如果那個下藥的水,被告自己都會先喝過,你覺得他有沒有殺人犯意呢?一般人如果確信那個量會死人,他會自己先喝喝看嗎?」

林智群在文章中說道「下藥的東西,如果是氰化物、巴拉刈,一定有殺人故意,因為那個是致命毒物,如果是其他物品(比如硼砂),有毒,但不是一點點就會死人,那我們就要看下的量,如果3次的量加起來不會致死,全部喝完也不會死人,那就很難說有殺人犯意。」林智群也說「有時候我們指責法院判斷不對,也許是我們不知道法官看到什麼資料跟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