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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夫帶小孩踏青!驚見妻勾麻吉「甜遊竹子湖」 聯手人妻揭真相綠了

(圖/翻攝自竹子湖海芋季官網)

新北市一名蕭姓人夫和劉姓妻子於2019年爭吵後分居,不料他後來竟帶著好友妻子李女到陽明山竹子湖約會,還剛好被對方丈夫撞見。劉女得知此事後,查出李女每逢週末或國定假日,就會前往蕭男住處和他同住,頻率甚至比身為元配的她更多,氣得提告求償。新北地院審理後,判處蕭男須賠償30萬元;可上訴。

根據判決書,劉女主張,自己和蕭男於2013年結婚,原本生活幸福美滿,然而男方從2019年10月開始,態度突然變得冷淡,不僅對她不理不睬,甚至在爭吵後拿走家裡鑰匙,讓她無法返家,被迫分居,誰知蕭男竟帶著李女同遊竹子湖,2人共乘1 輛機車,互動異常親密,還剛好被帶孩子出遊的李女丈夫撞見。

正宮進一步指控,李女自2020年1月起,幾乎每逢週末及國定假日,就會到蕭男住所與他同居,就連大樓管理員都認識,顯見頻率之高,且李女身為她的閨密、知己,卻不知男女界線、未謹守婚姻忠誠義務,高調同居,共同隱瞞、欺騙,讓她身心嚴重受創,甚至因此暴瘦12公斤,決定向2人求償200萬元。

針對劉女說法,蕭男辯稱,當時李女因離婚問題煩惱不已,才會找自己商量,過程中2人均謹守本分,無越軌之舉,僅為普通朋友間見面聊天,屬一般社交行為之範疇,況且妻子婚後長期住在娘家,只有週末才會和他見面,後來更趁自己不在家時,把個人物品全部搬走,根本沒有所謂的「被迫分居」。

新北地院審酌,夫妻間因細故吵架,甚至發生重大爭執,實所難免,縱生破綻,未若初時和睦,於兩人之婚姻關係存續中,仍不容他人藉詞關懷或慰問,對婚姻本質加以破壞,倘有予以干擾或侵害者,即屬破壞基於婚姻配偶權關係之生活圓滿、安全及幸福法益,最後判處蕭男應賠償3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