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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讓車主更換報廢車再變賣改裝品 新北警員犯圖利罪遭判刑

新北黃姓資深員警圖利民眾改裝機車,遭判刑1年6月,還丟了警職。(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警局林口分局瑞平派出所前員警黃姓男子,任職期間發現陳姓男子將報廢機車懸掛其他車牌,取締後卻未依法沒入,竟允許陳男更換改裝的排氣管、儀表板、避震器及引擎等物後變賣,新北地院審酌黃男犯罪情節輕微,減刑後依違反《貪污治罪條例》判刑1年6月,可上訴。

檢方調查,前年12月29日,黃男在新北市林口區執行「防飆勤務」時,發現陳某的機車已報廢,仍懸掛其他車牌,取締扣留機車。兩天後,黃男竟允許陳某攜帶已報廢的排氣管、儀表板、避震器及引擎等物進入派出所,更換機車上的改裝品,將改裝品帶走變賣,所得26500元。

法院審理時,黃男辯稱:「我從未答應陳某可以拆卸、替換車上零件,我僅同意可將懸掛車牌拆下」,但合議庭認定,陳某曾撥打數通電話給黃男,詢問可否更換機車上的改裝零件,黃男禁不起一再懇求予以同意,更換結束後還上前檢查。

合議庭考量,黃男圖利的金額在5萬元以下,且犯罪情節尚屬輕微,依《貪污治罪條例》規定予以減刑;另外審酌黃男服務警界逾25年,表現尚稱良好,當時因陳某一再懇求,一時失慮予以同意,且圖利金額不高、犯罪情節輕微,情堪憫恕,再依刑法予以減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