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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情人拒分手持刀闖屋性侵 無視保護令「死我也要找到妳」勾勾纏

新北市1名男子前年間被分手,竟持刀闖屋性侵女友,還無視保護令堵人、不斷傳訊息騷擾,男子遭判刑7年10月。(圖/翻攝Pixabay)

新北市1名黃男前年8月間「被分手」,竟持牛排刀闖入女友小晴(化名)家,將她衣物劃破性侵得逞,事後小晴聲請保護令,黃男竟又違反保護令堵人,且傳送分屍案新聞連結及訊息,「我要妳的人頭、就算死我也要找妳」等語。士林法院今審結,依《攜帶兇器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黃男有期徒刑7年10月;違反3次保護令,合併執行6月。

判決書指出,前年8月6日,黃男因不甘小晴要求分手,持牛排刀埋伏在她淡水租屋處,趁她欲出門上班闖進屋內,拿刀劃破小晴衣褲,且強制性交得逞。接著同年9月,黃男不死心不斷傳訊息給小晴,恐怖示愛「我真的愛妳愛到瘋狂...離開這去地府報到我會在妳家門口喝藥物離開」及「本人將懸賞20萬找到妳」、「我要妳的人頭、就算死我也要找妳」等威脅字眼。

小晴不堪其擾,向法院聲請保護令,但黃男無視保護令繼續騷擾、恐嚇,一發現訊息已讀不回,黃男竟又跑到小晴上班地點堵人,甚至見面就將小晴頭髮一把抓住,伸手掐住她的脖子,同樣狀況不斷反覆上演。

黃男開庭時辯稱,沒帶牛排刀前往小晴家,是對方開門讓他進去,他事後也有向小晴道歉,也同意支付醫藥費及返還積欠小晴款項後,女方才同意與他發生性行為,強調不是性侵也未強迫對方。

合議庭審酌,黃男以不理性方式處理女友要求分手事宜,竟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迫女友性行為,更危害女友安全、違反保護令等,嚴重侵害小晴性自主權及自由法益,更蔑視法院核發保護令效力及開庭時仍否認違犯加重強制性交。全案審結,依《攜帶凶器侵入住宅強制性交罪》,判處黃男7年10月;《恐嚇危害安全罪》判處2月徒刑;犯違反保護令3次,合併執行6月徒刑,可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尊重身體自主權,請撥打113、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