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挖眼精神病患曾傷人卻未「長期收治」 衛生局點出「這條」有規定

楊男曾經有傷人紀錄,但因為《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規定,患者病情穩定後不得無故留置病人,才會讓他在外趴趴走,造成這件憾事。(圖/翻攝畫面)

屏東高樹鄉1名有精神疾病的50歲楊姓男子,因為不滿潘姓女超商店員提醒要戴好口罩,認為她態度不佳,竟徒手攻擊潘女雙眼,造成她眼睛恐有失明之虞。而楊男是衛生所列管的精神病患,6月底也有傷人紀錄,卻未被長期收治,引發村民眾怒,對此,屏東衛生局回應,依據《精神衛生法》第 38 條規定,患者病情穩定後不得無故留置病人。

警方調查,楊男是當地衛生所列管的精神病患,服藥並在家休養,也沒有工作,今年6月30日曾經無端攻擊一名鄰居阿嬤,導致她頸部、腹部遭到菜刀劃傷,所幸無礙,這起暴力攻擊也讓村民感到恐慌。

而當天楊男被逮後強制就醫,直到8月14日出院,警方製作筆錄後在9月8日函送屏東地檢偵辦。

屏東地檢署指出,承辦檢察官當下立即定庭傳訊楊男,只是在開庭時間未到,孰料楊男竟又攻擊潘女,楊男目前仍在醫院治療中,若經醫院評估可出院時,承辦檢察官將指揮警方對楊男依法妥適處置,屆時將依據具體事證認定楊男有羈押理由及必要時,將依法向法院聲請羈押。

由於楊男有傷人紀錄,但卻未被長期收治,引發村民質疑。屏東衛生局對此表示,依據《精神衛生法》第38 條規定,精神醫療機構於住院病人病情穩定或康復,無繼續住院治療之必要時,應通知本人或保護人辦理出院,不得無故留置病人。

衛生局指出,楊男服藥遵從性不佳,造成反覆住院,已責請醫院審慎評估個案對藥物治療效果,進一步討論後續醫療及安置問題,以協助個案得到完善照顧及維護社區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