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買房「斡旋契約」、「要約書」傻傻分不清 專家教你搞懂這樣做

永慶房屋指出,「斡旋契約」或「要約書」都是向賣方表達購買的意願,但是在程序及做法上是有不同的。(攝影/胡華勝)

民眾買房看房時,若是看到喜歡的物件時,為了把握成交的機會,許多人會選擇利用「斡旋契約」或「要約書」來向屋主表示購買的意願,並請專業仲介居中協調,讓雙方價格達成共識,但是這兩者有什麼不同?許多消費者仍搞不清楚。

永慶房屋表示,為了讓買屋及賣屋雙方達成共識,普遍的做法上會透過專業仲介以「斡旋契約」或「要約書」來讓雙方在價格上找到交集、達成共識。一般來說,「斡旋契約」與「要約書」都能向賣方表達購買的意願。

就行政院消保會解釋,「買方若透過房屋仲介業者購買房屋,當買方看上某間房屋,但出價和賣方開價有差距時,房屋仲介業者通常會要求買方先付一定之金額作為與賣方斡旋差價之用,當賣方同意買方之出價時,該價款即轉為定金,雙方即有簽訂買賣契約之義務。一般仲介業者所用之『斡旋金收據』、『要約承諾書』、『出價保證金』等單據,都算是『斡旋金』。」

「要約書」是買方不給付斡旋金,而將記載購買房屋意思表示之文書,交由仲介業者向賣方進行磋商,當賣方同意買方之要約內容時,雙方有簽訂買賣契約完成交易之義務。

永慶房屋進一步說明,斡旋金的金額通常為5~10萬元,若協商成功,斡旋金即轉變成買賣價金的一部分,如賣方同意以買方出價價格出售,並將斡旋金轉為定金時,即視為買賣契約已成立,但若協商失敗,斡旋金將會全數退回給買方。

買方也可以選擇以要約書來表達購買意願,要約書為記載購買房屋意思之文書,一樣會交由房仲經紀人與賣方協商,若是賣方未在要約書所載日期前同意出售,則要約書失效,若賣方同意並於要約書上簽名,則代表雙方達成合意再約定簽署買賣契約時間。

永慶房屋客法部經理陳繼先提供經驗建議,買賣房屋屬於高金額交易,當買方決定簽立「斡旋契約」或「要約書」前,要有正確、嚴謹出價心態,斡旋不是遊戲,不以隨便出價的想法來買房,否則輕則容易造成問題,讓賣方感到困擾,嚴重會有斡旋金遭到沒收或依要約書條文賠償,而蒙受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