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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洋科內鬥2/公司法未禁臨時提案換董座 經濟部函釋已載明合法

曾任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法官林石猛律師認為,《公司法》未限制董事會臨時提案撤換董事長。(圖/翻攝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官網)

光洋科董事長之爭近日鬧的沸沸揚揚,11月5日召開的董事會發生董事長雙胞案爭議,金石國際法律事務所所長林石猛律師指出,光洋科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改選董事長一事,當《公司法》及公司章程並無限制規定時,董事會得因公司派與市場派實力之變化與市場之因應,予以解任董事長,且得以臨時動議為之。

林石猛表示,光洋科召開董事會撤換董事長時,他不在現場,不方便說誰對誰錯,但從法律和法理上來講,《公司法》並未限制董事會中以臨時動議提案解除董事長職務,實務上,《公司法》的主管機關經濟部曾在2008年7月15日,發布的經商字第 09702082340號函,就有相同見解。

光洋科新任董事長王炯棻(右)在記者會,說明董事會相關爭議。(圖/報系資料照)

經濟部上述函釋指出,根據《公司法》第 208 條第 1 項、第 2 項規定,董事長的選任,屬於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職權,雖然解任方式,《公司法》並無明文規定,若非章程另有規定,仍以由原選任的董事會或常務董事會決議為之。如果董事會以臨時動議解任及選任董事長,《公司法》也無限制規定。

林石猛認為,經濟部該函釋是本於主管機關職權所做的有權解釋,未經法院拒絕適用前,當然可作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行使職權的參考。林石猛還舉一個「怎麼來就怎麼去」的「反面理論」,也就是既然董事長是由董事推選出來,那麼董事們當然也可以解任董事長。

林石猛強調,股份有限公司的營經權本來就是講求實力原則,如需比照股東會選任或解任董事程序,而須於事前提案才得合法行使解任職權,「這樣董事會能否順利召開?召開得否作出決議?不難想像其結果。」

另外,本案中,時任董事長馬堅勇被提案解任後,已經移交清冊和印鑑,但是後來卻發現公開上網公布重訊的金鑰密碼,卻還在馬的身上,該如何處理、能否經得起考驗,因為雙方都已提告,則須由法院來判斷。

光洋科另一個爭議,林石猛認為是王炯棻律師在11月5日董事會當天,臨時被選任為玉璟公司代表人,出席董事會是否有爭議的問題,林石猛表示,根據媒體報導,王炯棻出席時,經過在場的律師和會計師檢查過他的相關資料後,無異議讓他出席,既然經過這個公證程序,王炯棻擔任玉璟公司代表人應無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