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湯景華奪6命仍判免死 最高院不認錯駁回非常上訴

湯景華縱火害死翁男一家6口,最高法院竟判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檢察署提起非常上訴仍遭最高法院駁回。(圖/報系資料照)

新北市男子湯景華深夜縱火焚燒騎樓機車,害死翁姓男子一家6口,法院歷審4度判處死刑,不料最高法院誤解聯合國兩公約意旨,今年7月自為改判無期徒刑定讞。最高檢察署為此提起非常上訴,但最高法院不認錯,仍認定直接故意殺人才構成情節最重大之罪,今天駁回非常上訴。

湯景華於2014年4月到新北三重小吃店用餐,他嫌店方服務態度不佳,引起在場的老闆友人翁男與他發生口角、拉扯,湯景華告翁男傷害,但法院判翁男無罪。湯景華懷恨在心,2017年3月預謀縱火,買汽油到翁家外放火,翁男父母、胞姊、叔叔、嫂嫂與堂妹等共6人葬身火海,只有表哥一人獲救,至於翁男因當時正在軍中服役,逃過一劫。

最高檢察署認為本案法律爭議點頗多,提起非常上訴並指出,2018年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針對《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第6條做出第36號解釋,所謂「最嚴重罪行」係指「故意殺人」(Intentional Killing),包括我國《刑法》「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的殺人罪,並不限於「直接故意」,顯示最高法院誤解國際公約。

最高檢還指出,湯景華羈押期間超過5年。依據《刑事妥速審判法》第5條規定,審判中的羈押期間不得超過5年,但最高法院卻認為可以引用《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的「但書」規定,多押湯景華兩個月,明顯違反「特別法優先普通法」原則,因此提起非常上訴,不料最高法院不認錯,今天駁回非常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