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魚丁糸爭「蘇打綠」商標…吳青峰等6人敗訴 「歌迷叫不出團員名」成關鍵

知名樂團「蘇打綠」與前老闆林暐哲有著作權糾紛,被迫改名「魚丁糸」。(圖/黃威彬攝)

知名樂團「蘇打綠」與前老闆林暐哲有著作權糾紛,被迫改名「魚丁糸」,為解決最根本的合約、商標問題,對林提起確認經紀合約不存在訴訟,並請求移轉「蘇打綠」商標。不過,智財法院認為,「蘇打綠」自創團以來,成員更迭不斷,且歌迷也無法將6名團員的姓名與「蘇打綠Soda green」連結,判處青峰等人敗訴。

吳青峰等人主張,自92年正式成團起,6人陣容迄今19年未曾改變,「蘇打綠Sodagreen」是6人共同發想、定名而成,並作為藝名及團名使用,持續投入時間、心力,已使「蘇打綠Sodagreen」等同於上訴人,形成密不可分的關係,且「蘇打綠Sodagreen」之姓名權及依據此藝名團名所生之商標權或其他權利,業經上訴人以契約約定共有。

林暐哲辯稱,系爭商標之註冊是他保障自己的投資利益,獨立出資依據商標法申請取得,林暐哲音樂社、被上訴人在97年、102年申請系爭商標,又申請註冊、移轉與延展系爭商標之過程,均合法而無任何程序或實體瑕疵,何況系爭商標之註冊均已超過評定之法定5年期限,上訴人不得再行爭執系爭商標有不得註冊或應予撤銷事由,亦不得再爭執未經渠等同意或不知同意之效力。

智財法院查出,90年4月樂團成立之初,僅有吳青峰、史俊威、謝馨儀等4人,其後團員組成更是更迭不斷, 而時至今日,大多數之消費者亦無法連結上訴人與「蘇打綠Sodagreen」,甚至有網友發文詢問「有人可以不GOOGLE講出蘇打綠全部成員嘛」,故上訴人主張「蘇打綠sodagreen」等同於渠等之身分辨識,且6人陣容18年未曾改變,所以是六人共有姓名權云云,並非事實。

另一方面,我國商標法採取註冊主義,而非使用主義,是以欲取得商標權而排除他人之競爭使用,即須依法向主管機關提出註冊之申請,縱其使用在先,倘其未申請註冊,原則上即不受商標權之保障系爭商標之商標權業經智慧局核准由林暐哲音樂社、被上訴人取得、移轉並公告十餘年,且超過5年法定評定期間為一絕對效力之商標,上訴人已無法依評定程序爭執系爭商標之效力。

綜上所訴,智財法院審酌,上訴人主張系爭經紀合約、系爭經紀續約為林暐哲音樂社、被上訴人申請註冊系爭商標權之原因關係、其對於「蘇打綠Sodagreen」有共有姓名權,可依據此藝名團名而有商標或其他權利等主張,均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應予駁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