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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照法》修法闖關成功 教保人員不當管教最重罰60萬

提高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不當管教的罰鍰,情節重大者最高可罰60萬元。(教育部提供/林志成台北傳真)

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修正條文,明定提高教保服務機構人員對幼兒不當管教的罰鍰,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新台幣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姓名與機構名稱;而幼兒園超收等重大違規,罰鍰將從3萬元上調至30萬元。

現行《幼照法》規定,教保服務機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體罰幼兒,處6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性騷擾則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不當管教則處6000元到3萬元的罰鍰。

三讀條文提高罰鍰額度,明定教保服務機構之負責人或其他服務人員,若對幼兒有身心虐待、體罰、霸凌、性騷擾或不當對待行為,情節重大者,處行為人6萬元以上、6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布行為人的姓名及機構名稱。

三讀條文說明,違反招收人數限制且超收超過15人或藏匿幼兒,罰鍰從原先6000元至3萬元上調至6萬至30萬元,此外「先限期改善再罰鍰」的規定也修正為「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以按次處罰,情節重大或經處罰3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6個月至1年,停辦1年至3年或廢止設立許可等處分。

此外,國民黨團與民眾黨團分別提出修正動議,主張增加食品安全管理規定,規定採用國產在地肉類及其加工品,並禁止使用含基因改造以及來自核子事故地區產製的食材及其加工品,今經院會表決遭民進黨團以人數優勢否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