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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員工上班遲到「謊報出勤紀錄」詐領1萬多薪資遭起訴 判決無罪理由出爐

高院刑事大樓外觀。(圖/本報資料照片)

檢方起訴2016年任職科技公司的一名女員工上班遲到,卻利用自己負責公司內員工差勤管理、薪資登載與發給的職務之便,不實填寫詐領1萬1127元薪水,涉犯詐欺及偽造文書罪。台灣高等法院駁回檢方上訴,認定她對遲到都能提出合理解釋和證據,判決無罪確定。

科技公司提告指控,女員工明知公司有「員工上班遲到:每分鐘10元當月累積遲到15分鐘內不算遲到,16分鐘以上每分鐘扣10元並追溯前15分鐘」之扣薪規定,她利用製作員工薪資表之便,未將遲到時間如實填載。

該公司表示,女員工以不實的員工薪資表致公司陷於錯誤,多發給她「虛報金額」1萬1127元,足以生損害於誠訊公司對員工管理、薪資津貼發放之正確性,涉犯業務登載不實文書與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嫌,但歷審判她無罪,全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