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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增修規定 財報「重大」資訊揭露標準變嚴

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圖/視訊截圖)

因應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增修訂準則、公司法修正相關規定,上市櫃公司財報資訊揭露標準趨嚴!金管會證期局副局長高晶萍22日指出,據IFRSs規定,此次明定財報編製準則所稱「重大」的定義,不只重「量」也重「質」,判斷資訊是否重大時,除考量相關交易對財務報告的影響金額的「量化」因素外,還要考量「質性」因素,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即2022年財報適用。

高晶萍解釋,所謂「質性」因素,包括:相關交易、事項或情況是否涉及關係人之參與、不普遍之交易、非預期差異及重大趨勢變動或與企業所處之產業、經濟環境之攸關資訊等。她舉例,過去集團內關係人交易在合併財報時合併為主體後就被沖銷掉,就沒有揭露量化金額,但「關係人交易」在「質」方面是重要資訊,所以具特殊性的關係人交易也應被列為重大財報資訊需要揭露,至於「不普遍交易」就是與一般交易常規不一樣方式時就要適當揭露。

至於「與企業所處之產業、經濟環境之攸關資訊」,若依IFRSs所舉例,是像銀行持有違規風險較高的政府公債,以往金額不大就不會在財報中顯現,但未來倒債風險高的像俄羅斯、斯里蘭卡債券,因同業銀行有揭露曝險,為避免銀行經營受國家風險不利影響,即使曝險金額不大也要揭露,發行人要判斷質量的揭露,會計師可協助。

高晶萍指出,財報編製準則所稱「重大」的定義,應以財報主要使用者之資訊需求出發,判斷資訊之遺漏、誤述或模糊是否可能影響主要使用者投資決策或貸款決策。這些使用者包括現有或潛在之投資人、貸款人及其他債權人,無法要求報導個體直接對其提供資訊,而必須依賴一般用途財務報告以取得其所需財務資訊者等。

高晶萍表示,若是重大資訊沒有揭露,當有爭議事件發生時,就會去看當初公司判斷不揭露的依據,若外觀合理、有引述可考證資訊就不會有疑義,但也要看意圖,若根本沒有評估、蓄意不揭露,導致財報誤述、不實,就依證交法第171條負刑事責任。

金管會此次研議修正「證券發行人財務報告編製準則」、「證券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及「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相關條文,除期貨商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2條有關簡化資訊揭露作業部分自2022會計年度起適用、配合IFRSs增修訂準則及審計準則號次修正部分自2023會計年度起適用外,其餘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