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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檢察署妨害選舉新見解出爐 30元文宣品是否違法由檢方認定

最高檢認為選舉30元文宣品上限應逐步禁止,目前由檢方依個案認定是否賄選。(圖/報系資料照)

前總統陳水扁執政時期法務部長陳定南規定的30元選舉文宣品上限將有新規定!最高檢察署今天宣布,法務部曾在「妨害選舉刑事案件例舉」規定,「文宣附著於價值新台幣30元以下之單一宣傳物品」,及為選舉造勢活動提供參加民眾茶水及餐飲者是否構成賄選一事,應由檢察官蒐集相關事證後綜合研判,並非文宣品未超過30元就不算賄選。

最高檢指出,過去所訂文宣30元上限未違法,這是20餘年前,政府為端正選風的過渡方式,現今民智已開,人民已逐漸建立不應以手中的選票換取金錢、餐宴或高額禮品等不法對價,候選人應以政見及政績爭取選民支持,才是民主法治正軌。

另外,如以30元為候選人所送文宣品上限,究竟該採用的是建議售價?實際買受價?還是成本價?如果自國外進口貨品,是以國外當地價格?離岸價?或臺灣價格?易有爭議。而候選人為發放宣導品勢必聘僱工讀生或工作人員,依現行實務,衍生發給工作費、活動費、車馬費等賄選問題。

此外,如候選人發放的是專用垃圾袋、小包白米等,看似價值輕微的禮品,萬一多日發放,無異以化整為零之方式,迂迴逃避刑責,所以檢方仍應審酌發放時間、地點及次數,是否足以動搖或影響有投票權人的投票意向,依實際案例個別認定。

最高檢認為,對於無資力或青年從政來說,競選活動期間競爭激烈,如候選人贈送宣傳物品,雖主觀上係為加深選民對其印象,但對於財力較淺或年輕候選人,容易產生不公平、不利因素。以鄰國日本的《選罷法》來說,甚至規定候選人連「戶別訪問」都被禁止。因此我國贈送30元以下禮品免罰的規定,易生瓜田李下賄選嫌疑,應逐漸禁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