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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鐵普悠瑪慘案釀18死215傷 司機員尤振仲二審仍判4年半

台鐵普悠瑪慘案高院維持原判,尤振仲仍處4年半刑度。(圖/報系資料照)

台鐵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在宜蘭新馬站翻覆,釀成18人死亡、215人輕重傷慘案,一審宜蘭地方法院依過失致死罪判處司機員尤振仲刑4年6月徒刑,二審高等法院駁回上訴,尤振仲仍維持4年半刑度,時任台鐵局副處長、所長的柳燦煌與吳榮欽無罪。本案還可上訴。

普悠瑪列車2018年10月21日在宜蘭縣蘇澳新馬車站出軌翻覆,8節車廂呈W型嚴重扭曲,檢方認定尤振仲關閉列車自動防護系統ATP並超速,柳燦煌驗收普悠瑪時未測試ATP遠端監視系統即投入營運,吳榮欽沒有落實ATP開關機制的監視義務,依過失致死起訴。

宜蘭地方法院認為,司機員尤振仲擅自關閉ATP卻未依規定重啟又超速,以約140公里高速駛入車站大彎道路段造成列車出軌翻覆,判刑4年6月,但時任台鐵局副處長、所長的柳燦煌與吳榮欽無罪。

一審宣判後,宜蘭地檢署認為刑度過輕、提起上訴,宜檢表示案發時司機員尤振仲貿然關閉安全駕駛重要輔助工具ATP系統,又超速行駛致釀嚴重傷亡,情節極為重大,一審只判處4年6月徒刑,實在過輕。

至於柳燦煌、吳榮欽無罪部分;宜檢認為,柳擔任本案傾斜式電聯車鉅額採購案技術資料檢討會議主席,疏於注意審定測試程序書,未發現本案電聯車ATP遠端監視系統全部未連線,顯有過失。吳為綜合調度所所長兼試車小組成員,在電聯車試運轉階段,未確實測試ATP遠端監視系統是否能運作,也有過失,希望高院還給被害人和家屬一個公道,不料高院維持一審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