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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幫小孩存壓歲錢 專家曝《民法》規定:家長動用恐觸法

長輩在農曆新年時期,通常會按習俗給晚輩壓歲錢。(示意圖/PIXABAY)

每逢春節,孩子們都很高興,除了學校放假、穿新衣、好吃好喝的伺候,最重要的是有壓歲錢可以拿,但有些家長常會拿走孩子的紅包,理由總是「幫你存起來」。不過,法律專家提醒,根據《民法》規定,孩子領到的壓歲錢除非是用在本人身上,例如上補習班等,否則家長只能負責保管,不得擅自沒收或動用,避免觸法。

法律線上諮詢平台「法可夢」日前在臉書發文,「對於父母而言,孩子紅包滿載而歸,固然替他們感到高興,但同時又擔心長輩們的祝福太豐厚,年紀尚小的他們無法有效的使用和管理,遂請孩子『上繳保管』。那究竟法律上對於家長替孩子『保管壓歲錢』上,有甚麼樣的規定呢?」

專家表示,「『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特有財產,有使用、收益之權。但非為子女之利益,不得處分之。』《民法》第1088條第2項定有明文。換句話說,除非是為孩子們的利益,像是用這筆壓歲錢讓孩子參加才藝班活動等,否則只能負保管之責,不能沒收動用喔!」

至於何謂未成年子女的特有財產?《民法》規定,「未成年子女,因繼承、贈與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為其特有財產。」特有財產的概念,乃是對於原無財產能力之人,為了保護其利益,例外的賦予得擁有的特定財產;子女之財產,父母非所有權人,本無處分的權限,而民法透過1088條的規定,將未成年人財產的處分權能,某程度劃歸由父母來行使,以達到「保護」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