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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起桃園飲料店禁用塑膠杯 最高恐罰6000元

桃園市將從7月起禁用塑膠杯,業者將不得再提供塑膠1次用飲料杯給民眾,違者將依廢清法開罰。

為落實源頭減量,桃園市配合行政院環保署在去年4月頒布「1次用飲料杯限制使用對象及實施方式」的減塑政策,桃園市目前約有989間飲料店、連鎖咖啡店業者,今年7月1日起,業者將不得再提供塑膠1次用飲料杯給民眾,違者將依廢清法開罰,最高恐面臨6000元罰鍰,若限期改善未完成者則可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指出,近年來國際上提倡減塑,環保署早前已禁用部分塑膠杯,公部門、公私立學校、百貨公司業及購物中心、量販店業、超級市場業、連鎖便利商店、連鎖速食店及有店面的餐飲業等8大場所已於2019年8月8日起禁止使用。桃園自去年底著手規畫禁用塑膠1次用飲料杯實施日期,經多次與轄內飲料業者溝通、電訪及現場調查,最終決議於7月1日禁止使用。

環保局說,與轄內飲料業者溝通後,有掌握業者塑膠杯庫存去化及政策期程預告,並召開研商會議說明及討論,業者皆表示願意配合減塑政策推動,呼籲民眾自帶環保杯買飲料,預估政策實施後1年可減少使用7260多萬個塑膠杯。環保局長陳世偉表示,新規定施行前市府會持續宣導政策、呼籲店家配合,改使用紙容器或提供循環杯租借服務等。

環保局提醒,全市飲料店將從7月1日起禁用1次用飲料杯,違者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51條第3項規定,處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限期改善仍未完成者,可按日連續處罰。

環保局另提及,今年1月起連鎖便利商店及連鎖速食店皆有提供循環杯借用服務,目前桃園市共計有241家門市加入行列,呼籲民眾購買手搖飲時可自行攜帶環保容器盛裝或選擇使用桃園循環杯,一起為減塑及環保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