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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購蹄膀過期10年? 業者效期標錯慘遭罰

中市府衛生局人員28日前往該公司沙鹿營業所稽查,發現該產品非過期,主要為有效日期標示錯誤,後續將依標示不實違反食安法規進行裁罰。(圖/台中市政府提供)

台中市議員江和樹上周接獲陳情,洪先生與友人在網路團購近20袋紅燒蹄膀,因味道發酸,發現標籤竟標示2013年製造,疑過期近10年;台中市衛生局28日前往該公司稽查發現,該產品是有效日期標示錯誤,而非產品過期,將依標示不實、違反《食安法》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江和樹昨會同食品藥物安全處祕書蔡文哲檢查洪先生購買的紅燒蹄膀。江和樹指出,該產品標示製造日期竟為2013年3月15日、有效日期為2014年3月15日,疑似過期近10年,直批「怎麼會有這麼扯的事情?」希望業者說清楚。

衛生局人員昨前往該公司位於沙鹿的營業所稽查,發現該「紅燒蹄膀」產品屬年節或客訂品項,業者今年3月間接單後共製作20份,分別於16日出貨12份給團購聯絡人、19日出貨8份給員工家屬或親戚,現場已無庫存。

衛生局強調,經查證業者電腦資料,確實有標籤資料檔案及打印機器,且該標籤中有依照自2021年1月1日起需標示豬肉原料原產地的新規定,印有豬肉原料原產地為台灣,因此該產品並非過期,而是有效日期標示錯誤,後續將依法完成業者訪談後,依違反《食安法》標示不實,處4萬元以上、400萬元以下罰鍰。

衛生局指出,該產品豬肉原料於今年3月間購入並製作冰存,業者16日出貨前打印產品標籤黏貼,19日接到團購聯絡人表示,產品送交友人後遭反映有效日期錯誤,業者立即向團購聯絡人表示該批產品不收費,亦可接受退貨回收。業者強調,標示有效日期打印錯誤,並非過期,作業疏失引起民眾誤會已致歉,會立即改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