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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文創產業可抵稅 文策院攜企業5年內將投200億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圖/報系資料照)

《文化創意產業發展法》修正草案上周五(12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企業投資國家重點文創產業可抵減所得稅。多家大型金控集團、電信公司等與文化內容策進院(文策院)將成立至少6~8個大型基金,每個基金規模10億元起跳,基金規模大者上看超過30億。總計文策院與企業在5年內,將共同投資金額高達200億。

文化部長史哲表示,此次修正草案從4月6日行政院拍版,過僅1個多月便三讀通過,顯示我國政府除科技硬實力,也高度重視國家文化軟實力,期望透過投資抵減導流資金助攻產業界。目前文化部已加速子法研修工作,期盼邀請各界共同投資台灣內容,將台流推向世界。

關於政策內容,公司部分,投資行政院核定國家戰略重點文化創意產業公司或專案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20%以內,自有應納營所稅年度起5年內,每年最高抵減所得稅額總額50%;個人部分,投資高風險新創公司或有限合夥事業,以及由國發基金共同投資的專案,現金投資50萬元並持有達2年以上,可在投資額50%以內,自持有屆滿2年的當年度個人綜合所得總額內減除最多300萬元。

文策院董事長蔡嘉駿表示,電信、金控業是第一批投資文創的金主主力,電信業需要內容吸引用戶打商戰,投資內容可創造綜效,目前已經有數個國內大型金控集團、電信公司等與文策院洽談投資合作計畫,下周預計先公布兩個投資內容產業的大型基金。預估隨著投資抵減政策利多帶動,可與民間在5年內共同投資200億元。

伯樂影業董座吳明憲對此也看好,他表示電影業界自《文創法》修正草案公佈後,便積爭取不同產業的投資方。三讀通過對電影產業是極大好消息,擴大本只侷限於業內的投資,有助於電影產業蓬勃發展。

台灣大哥大新媒體服務副總經理李芃君則說,期待未來與集團投資的好萊塢最大經紀公司CAA(Creative Artists Agency)、電影項目開發與製作公司等接軌產生綜效,證明文化內容產業不再是一樁本土、賠錢的生意,而能推動台灣成為國際化影視音工業的重要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