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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三讀通過性工法 權勢性騷最重罰百萬罰鍰

立法院院會今處理性別工作平等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立法院長游錫堃敲下手中議事槌,宣布三讀修正通過。(圖/黃耀徵攝)

繼《性別平等教育法》後,立法院今(31日)三讀修正通過《性別平等工作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工作時間外、不同單位間的性騷事件納入規範,增訂權勢性騷定義,雇主若經認定有性騷擾,最重處新台幣100萬元罰鍰,調查期間雇主得暫時停止、調整其職務。

自政壇延燒各界的Metoo浪潮席捲台灣,促使政院著手推動《性騷擾防治法》、《性別平等教育法》、《性別工作平等法》等「性平三法」修正。行政院會日前通過性平三法修正草案,其中性別平等教育法28日已完成三讀,而勞動部主管的性別工作平等法更名為「性別平等工作法」,修正草案送交立法院審查並完成協商,今天順利三讀修正通過。其中,性工法本次修法重點在打擊權勢性騷,並賦予雇主防治性騷擾責任,若性騷加害人為雇主或權勢地位也有相應機制,明定,權勢性騷情節重大者,雇主得於知悉調查結果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若性騷擾行為人是雇主,或受害人不服調查結果,都可向地方主管機關申訴。

性工法三讀條文中,受僱者若於非工作時間遭受同單位、不同單位者、僱用人性騷也適用,解決過去單一性騷擾事件卻適用不同法律的窘境。此外,三讀條文規定,若被申訴人是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申訴人得在地方主管機關調查期間,申請調整職務或工作型態至調查結果送達雇主之日起30天內,雇主不得拒絕,若違反該規定,將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針對10人到29人的微小型企業,三讀條文也要求比照30人以上公司,訂定性騷擾申訴管道,並在公共場所公開揭示;雇主接獲被害人申訴時,應避免性騷擾再度發生並啟動調查,適當給行為人懲戒,並通知地方主管機關,同時提供或轉介諮詢、醫療或心理諮商及社福資源。此外,新法也延長權勢性騷申訴時效,明定為知悉事件起3年,或自事件發生起7年;性騷若於未成年時發生,申訴時效為成年後3年;若是雇主性騷,申訴人得於離職日起1年內申訴,但若性騷擾行為已逾10年就不予受理。

在民事罰則上,受僱者或求職者因性騷擾受有財產及非財產上損害者,由雇主及行為人連帶負賠償責任,行為人因權勢性騷擾,法院得因被害人請求,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賠額1倍到3倍的懲罰性賠償,行為人為最高負責人或僱用人,被害人得請求損害額3倍到5倍之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