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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訕國中妹要LINE…「乾爸」傳露鳥照聊色 噁喊:妹妹我在舒服了

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去年在龍山寺捷運站與一名國中少女攀談,隨後自稱「乾爸」狂傳鹹濕訊息。(示意圖/Photo-AC)

北市一名林姓男子去年在龍山寺捷運站與一名國中少女攀談,藉故交換LINE資訊互加好友,隨後竟以「乾爸」自稱,接續傳送鹹濕訊息,包括「妹妹我好像在舒服了」、「我已經脫光光一邊看A片」等語,甚至要求對方傳送裸照及視訊供其自慰。法院審理後,判處林男2年徒刑,緩刑5年,並需支付公庫10萬元。

判決書指出,林男於111年10月21日下午5時許,在龍山寺捷運站與少女攀談,藉故交換通訊軟體LINE資訊而彼此加為好友,其明知少女為未成年人,竟基於引誘使少年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及製造猥褻行為之電子訊號等犯意,於同年10月25日晚間至同年月27日凌晨間,在LINE上以「乾爸」自稱,多次傳送猥褻訊息。

不僅如此,林男還傳送有數張新臺幣千元鈔連同其裸露生殖器之圖片,及表明請少女吃飯、會給紅包、零用錢等語,以引誘被害人為有對價之性交或猥褻行為,並聲稱其孫女或其他幼齡女子也會裸露下體、陰部予其觀看,進而要求少女拍照傳送圖片或和他進行LINE視訊以供自慰。

檢方查出,林男曾傳訊給少女稱「你要把腿打開,妹妹我輕一點」、「妹妹我好像在舒服了」、「這是乾爸的陰莖,你有看清楚嗎?你想的時候自慰就可以看好嗎」、「妹妹這一張照片是乾爸剛剛重新打手槍,特別再照了送給你,你以後如果會自慰的時候再拿出來看」等語,讓被害人不堪其擾,決定告訴家長並報案。

台北地院審酌,林男明知少女年紀尚輕,思慮未臻成熟,竟引誘未成年人拍攝裸露身體隱私部位之電子訊號供其觀覽,以滿足私慾,幸因少女不予理會而未遂,然業已影響告訴人身心之健全發展,足見其法治觀念薄弱,所為應予非難,考量他過去無前科,且及時坦承犯行,判處有期徒刑2年,宣告緩刑5年,另需支付公庫10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