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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委赴北檢 告發鏡電視大股東涉偽造文書

立委陳椒華今日上午到台北地檢署告發鏡電視大股東不實切結,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圖/方萬民攝)

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CC)6月通過鏡電視上架案,但以「附帶停止條件」要求鏡電視股東簽署「不得轉讓股份」切結書,立委陳椒華卻發現鏡電視大股東有轉售股權、人頭代持的狀況,她今(15)日上午到台北地檢署告發鏡電視大股東不實切結,涉犯刑法偽造文書罪。

陳椒華今日上午至台北地方檢察署正式告發裴偉、陳泰銘、陳致遠、蘇永平、祝文宇、葉國一和陳進財等7人,涉嫌違反《洗錢防制法》、《稅捐稽徵法》和《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

陳椒華表示,告發鏡電視這些人頭代持股東犯罪,本應是NCC主委陳耀祥該做的事情,公務員在職務上發現違法行為,依法就應告發移送,但在鏡電視一案,陳耀祥放水護航、怠忽職守,已讓社會大眾對於陳耀祥失望透頂。她強調,身為立法委員,發現有犯罪,在主管機關明顯擺爛,不會有任何該有的作為時,不能放任這些違法行徑繼續傷害我國的媒體環境,今天本著良心與初衷來向檢察官告發犯罪。

陳椒華說,告發的犯罪事實,主要是自始就是人頭股東的祝文宇、蘇永平,還有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這4個人,在2022年10月前後就已經賣掉鏡電視持股,但卻多次向NCC提出不實切結書、不實回函,向NCC表明仍然是鏡電視股東,這都已經涉嫌觸犯刑法第214條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的罪嫌。

陳椒華也說,陳泰銘、陳致遠、葉國一和陳進財,這4人透過裴偉帳戶進行股權買賣,也已經涉嫌觸犯稅捐稽徵法和洗錢防制法罪嫌。

陳椒華也將包含錄音檔、錄音譯文、NCC的委員會議記錄等均已整理在內,今日一起呈送給檢察官。她說,NCC從頭到尾不敢查金流,就是心虛,就是瀆職,NCC不查就請檢調好好查清楚。此外,陳椒華也表示,台鋼集團是不是有大筆金流進入裴偉帳戶,再流入賣股的股東,也會請檢調徹查。

陳椒華呼籲,檢察官嚴辦此案,並表示先前已有立委認為北檢故意擺爛,不敢查鏡電視案,今日提交這些事證,期盼北檢的檢察官要能夠實現公平正義,不能屈從於上意及執政黨的壓力,要能依法追究裴偉、陳泰銘和祝文宇等7人的刑事責任,懲處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