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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人伸腳檢舉未禮讓 駕駛懷疑惡意檢舉怒投訴

張姓駕駛向本報投訴,懷疑有檢舉達人刻意營造「不禮讓違規事件」,只伸出1隻腳以廣角鏡頭拍攝與車輛的「合影」,明顯就是陷人於罪。(圖/民眾提供)

為一掃行人地獄汙名,汽機車禮讓行人新制已於6月30日上路,但新制被認為根本是霸王條款,有人走在斑馬線上就要禮讓,造成無數民怨,有駕駛人向本報投訴,懷疑有檢舉達人刻意營造「不禮讓違規事件」,只伸出1隻腳以廣角鏡頭拍攝與車輛的「合影」,明顯就是陷人入罪。

新竹市張姓駕駛向本報投訴,指最近收到警方開出的違規通知單,是民眾檢舉其於今年7月間駕駛貨車行經新竹市經國路、光華街路口斑馬線時,沒有禮讓行人,要被開罰6000元。

張男檢視舉發照片後深感冤枉,他表示,回想當時明明沒有行人要過馬路,結果事後竟被檢舉人以手機拍到他的車輛未禮讓行人,不知檢舉人是否還可以領獎金?非常不合理。

張男回到被檢舉的現場,特別站在十字路口斑馬線上,露出1隻腳「等」在斑馬線線上,前方有無數車輛通過,他當場拍了好幾張照片,車輛只要稍微靠近他就違規。他說,這種照片要拍幾張就有幾張。

他一方面要為自己喊冤,也籲請駕駛朋友特別留意,不然很可能在不知情下,遭人惡意檢舉,同時也希望政府修改「民眾拍照檢舉」的不良政策。

新竹市警局說明,民眾檢舉交通違規並無獎金可領取,取締汽機車不停讓行人違規,依交通部取締原則,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線,以距離行人行進方向不足1個車道寬(約3公尺)及汽車前懸已進入行人穿越道線上為準則。

警方表示,開罰構成要件以行人確有於行人穿越道「行進」行為,此案經重新審視民眾檢舉所提供連續影像資料,違規事實明確,警方依法舉發無違誤。被檢舉人如對舉發事實有疑義,可於30日內向監理單位陳述意見,或於裁決書送達後30日內,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向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