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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上班11小時「沒勞健保」 連鎖果汁總店長操9年崩潰…老闆判還191萬

(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高雄市一名伍姓女子在知名連鎖果汁店擔任總店長,平時在各分店奔波,每天工時高達11小時,月休僅4日,卻沒加班費和勞健保,忍耐9年後對老闆提告,要求歸還加班費等共276萬元,並補繳23萬勞退金。高雄地院審理後,判老闆應支付伍女191萬元、提撥18萬勞保退休金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單。

根據判決書,伍女主張,她自102年3月1日起受僱於被告,並受指派至果汁店各分店從事工作,受僱期間工資為每月49,000元,每日從早上10點到晚上9點,工時11小時,月休4日,每月有4日之休息日出勤,且每出勤日均有加班3小時,被告應給付平日加班費1,379,040元,休息日加班費1,011,840元。

原告認為,她自受僱被告第4年時應有特別休假14日,第5年至第9年每年則有15日,惟原告均未休過特休,是被告應給付特休未休之工資130,640元。另被告於原告任職期間,沒有為其提繳勞工退休金,雖事後補提繳98,760元之勞工退休金,原告仍得請求被告將差額236,414元提繳至勞工退休金專戶。

伍女指控,自己多次向被告請求如實給付加班費,雙方因而產生嫌隙,她預備申請勞資爭議調解時,才發現老闆未依法投保勞健保及提繳勞工退休金,經向勞工局提起調解申請後,被告於111年5月3日緊急為其投保勞保,但投保薪資僅有25,250元,遠低於薪資49,000元,因此要求老闆給付2,762,437元,另提繳236,414 元至勞工退休金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果汁店老闆辯稱,伍女於102年3月受僱被告,約莫3個月即離職,年資已中斷。嗣於105年5月左右再受僱兒子經營之分店,至111年5月18日原告發函終止勞動關係而離職,雙方並無僱傭關係。縱令存在僱傭關係,雙方已約定所給付者包括各項加班費、特休薪資、退休金提撥及保險補貼(下稱統包制)。依照雙方統包制之約定,顯然優於勞基法規定,原告起訴顯然違反誠信原則。

高雄地院認為,縱使雙方有統包制之約定,仍應能區分何者為平日工資、何者為加班費,並就統包範圍詳為約定,然被告並無提出工資清冊,且記載於攷勤表上之各項數字並無記載名目以及計算方式,更無統包制相關文義之記載,判處被告仍應依法給付加班費191萬元、提撥18萬勞保退休金專戶,並開立非自願離職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