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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住民身分法》三讀修正!保障認同權、平等權 不用改姓即可取得原民身分

立法院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未來原漢通婚的子女不用改姓,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民身分。圖為原住民族委員會主委夷將‧拔路兒出席活動。(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會18日三讀修正通過《原住民身分法》部分條文,未來原住民和非原住民結婚所生的子女,不用透過改姓,只要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即可取得原民身分,同時給予曾放棄原民身分者一次回復身分的機會。原民會表示,修法後可保障原民身分認同權、平等權。

現行《原住民身分法》規定,原住民與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而原住民與非原住民結婚所生子女,必須從原住民身分的父或母的姓,或原住民傳統名字者,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

憲法法庭去年作成憲判字第4號判決,「宣告原住民身分法第四條等從姓條文違憲,因不得以姓氏當作取得原住民身分之唯一要件,命應該於該判決宣示之日起2年內(即2024年3月31日)完成修法。」

為此,新修正通過條文中列出三項條件,未來只要符合其一便可取得原住民身分。第一,父或母為原住民,子女取用其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第二,取用漢人姓名並以原住民族文字並列父或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第三則是具原住民身分父或母的姓,即可取得原住民身分。

針對有原住民血統,但在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的情況,現行規定必須先終止收養,修法通過後,可透過並列原住民生父或生母所屬民族的傳統名字,取得原住民身分;同時增加原住民曾拋棄身分者的補救機制,給予一次回復身分的機會。

原民會解釋此次修法可解決3大實務問題。首先,原民會舉例,假設有一當事人「舞思愛‧巴奈」,父親姓李,非原住民;母親姓邱姓,是原住民,當事人若想取得原住民身分,現行做法她的姓名只能是「邱○涵」或其原住民名字「舞思愛‧巴奈」。修正後,除原本的邱○涵、舞思愛‧巴奈,又新增從父姓且加上羅馬拼音「李○涵Usay‧Panay」的選擇。

第二是,依現行規定,已成年原住民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後就無法回復,過於嚴苛;這次放寬規定,讓自願拋棄原住民身分的人,可以有一次恢復原住民身分的機會。

第三是,有原住民血統者、但尚未取得原住民身分時就被非原住民收養者,必須先終止收養關係才能取得原住民身分;未來養子女只要並列生父或生母所屬原住民族的傳統名字,就可以取得原住民身分,不必再終止收養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