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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東岸廣場爭議 財政部提4澄清:絕無包庇情事 

針對基隆東岸廣場產權爭議,財政部强調過程之中尚無包庇情事,由於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將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圖/報系資料庫)

基隆東岸廣場產權爭議不斷,有關報載質疑財政部包庇基隆市東岸停車場促參OT案一事,財政部13日發布新聞稿强調,鑑於該案已進入訴訟程序中,財政部尊重法院判決結果,倘有促參法規相關疑義將協助提供法規釋疑,尚無包庇情事。 

基隆東岸商場於8年前由大日開發公司向基隆市政府簽約承租。大日開發公司得標后,與NET簽下一份長達10年的合約,期間大日開發公司自身經營地下停車場部分,將1樓出租NET,自己則經營B1到B4的停車場。2023年約滿時,經基隆市政府重新招標由微風集團在2月1日進駐接手。不過,NET主張擁有2至4樓的產權建物產權,市府只擁有地下4樓到地上1樓的產權,雙方各執一詞。 

財政部針對相關事宜提出4澄清,第一:OT案與ROT案兩者不同。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下稱促參法)規定,OT案係「民間機構營運政府投資興建完成之建設,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ROT案係「民間機構投資增建、改建及修建政府現有建設並為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兩者差異顯而易見。

第二:基隆市東岸停車場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經檢視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投資契約,明訂該案為OT案,其公共建設為既有停車場委託營運,公共建設類別屬交通建設,契約亦明訂另將1樓商場及頂樓廣場委託經營,係為附屬事業,該案於105年經該市府核定增建2樓至4樓商場,屬附屬事業之增建,非屬促參法所訂「政府現有建設」之增建、改建及修建,爰該案並無促參法所稱ROT案之適用,亦無OT案轉為ROT案之情形。

第三:財政部尊重主辦機關權責,無包庇之情形。基隆市政府於105年9月9日函請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就「民間機構得否依招商文件及投資契約規範於履約期間增加投資」一節釋疑,因依促參法第12條規定「主辦機關與民間機構之權利義務,除促參法另有規定外,依投資契約之約定」,爰該案既無OT案轉為ROT案適用之虞,財政部推動促參司基於尊重主辦機關權責,請該市府依據投資契約約定,本權責核處,並無疑義,無報載所稱「由地方首長依個案判斷」,亦無外界所稱包庇之情事。

第四:附屬事業之增建應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基隆市東岸停車場案自始為OT案,至於得否增建商場作為附屬事業,應由主辦機關及民間機構依投資契約約定及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