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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院幽靈1】「合作社」搞看護三不管 爽抽佣金還免稅

高齡化社會的來臨,長照看護人力短缺,各大醫院出現合作社經營模式的看護仲介。

【記者/陳昭文、謝中凡】

極具知名度的「有限責任台北市仁光照顧服務勞動合作社」是台北地區擁有最多看護工的「組織」,因為它不是公司而是合作社,卻可從事看護病患的仲介服務工作,仁光合作社將所有看護工視為合作社的「會員」,根據「合作社法」即可不受公司法規範,包括國稅局、市府商業處、勞動局、衛生局均無法稽核控管,一旦病患與看護工發生任何糾紛,仁光均無需擔負擔任何法律責任,對於病患來說,實在是毫無保障。

本刊調查,合作社屬社會局登記業管,只要仁光的行為並無違反《合作社法》規定即可,而仁光的看護業務範圍又屬於衛生局管轄,但衛生局卻管不到合作社,只能管到會員看護工。尤其令人驚訝的是,根據《合作社法》第七條,合作社可以免徵營業稅跟所得稅,因此仁光賺飽飽還可以不受國稅局查稅。

由於仁光合作社在網路公布的地址都找不到仁光,如果是一般正常公司已觸犯虛設行號法規,但合作社卻不受公司規範,根據國稅局中正分局表示,曾接獲檢舉仁光逃漏稅,經調查,仁光是以合作社登記為會員服務,收取會費的同時也會開立發票,但和會員之間並無聘僱關係,會員勞務所得大部分均歸自己所有,儘管公布的是虛假地址,但因合作社不受公司法規範,因此無法認定其違法。

仁光合作社和從事看護工作的會員並無實際的聘雇關係,不僅會員無法享有勞健保,對付錢請看護的病患而言,同樣沒有保障,一旦發生糾紛求償等事故,僅能針對仁光的看護會員而無法讓仁光負起連帶的法律責任。

根據了解,聘請一位仁光看護一天24小時的費用是2200元,而看護則是將其中的百分之10繳給仁光,事實上儘管名稱不同,但實際的確是抽取會員的勞務費用,和一般商業行為並無不同,但需承擔的法律責任卻截然不同。

仁光合作社的林總經理表示,劉華中主任在陽明院區打人事件,經過人評會決議將他開除,仁光並被陽明罰款2萬元。對於為何在網路公布不實地址,林女並未回應,僅強調,成立合作社是為服務社員,並未對外營業,至於社員個人從事看護工作,若生糾紛與社方無關。

包括台北市立聯合醫院等大醫院均有和仁光合作。

臺大醫院和台北市立聯合醫院均表示,醫院只負責提供看護資訊,並非民眾所說「合作的看護公司」,看護合約的兩照也是「看護公司」與「病患」,若是在院區內的行為,會依照院方當初與看護公司的標案合約去做裁罰。

台北榮總表示,「本院辦理看護工委外業務,並未收取權利金,僅要求提供回饋,照護低收入或單身無人照顧榮民,本院扮演履約管理角色,看護若與病人或家屬發生爭議,會請廠商介入調處。若確定為該看護疏失,本院可依採購合約給予處罰班,並依情節重大要求解約。

社會局則說,若看護公司有涉嫌虐待失能者就會介入處理,但若其他問題,建議由看護公司與當事人循法律管道解決。衛生局在截稿前仍未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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