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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紓困條例三讀通過 最高600億預算補助產業

立法院院會25日下午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圖/取自游錫堃臉書)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立法院25日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條文總共有19條,明定特別預算來協助產業紓困、振興措施的法源,上限是600億元,施行期間將回朔至2020年1月15日起到2021年6月30日止。

三讀通過的條文規定各機關應給予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者「防疫隔離假」,且不得視為曠職、不得扣全職獎金、解聘,而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條文當中並未明定防疫隔離假應給薪,但規定公司若有給薪,將可享有租稅優惠。

在野黨團也各自提案,認為企業的員工若是被隔離,應該給薪或給予公假等補償,但提案均在院會表決時遭到否決,國民黨立委賴士葆指出,減免稅的前提是企業要賺錢,如果企業因為新冠肺炎虧本,哪有錢扣抵?所以行政部門版本對勞工而言,看的到吃不到。但執政黨堅持給假不給薪的方式通過條文。同時明訂若營利事業給付居家檢疫或隔離員工的薪資,可在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可加倍扣除該薪資,不過若已適用其他租稅優惠者,則不適用此規定。

另外為避免疫情擴散風險,三讀條文也明訂,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可在防疫期間,指示對受隔離者、檢疫者實施錄影、攝影、公布其個資或其他必要防治控制措施,如公布患者曾搭乘的大眾交通運輸工具、行徑路線等。

條文當中也規定政府得給予受新冠肺炎疫情影響而產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等紓困、補貼或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協助,並授權各級政府機關得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之指示,徵用或調用防疫物資的生產設備及原物料,並給予適當之補償。而相關紓困、補貼等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除了振興措施,法案也明訂罰則,但罰則的施行期間,是自公布日起施行,並未溯及既往。若哄抬或不當囤積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所公告的防疫器具、設備、藥品、醫療器材等物資,最重可處5年徒刑、500萬元罰金,散播有關疫情的不實消息損害公共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若民眾罹患武漢肺炎,但不遵行衛生主管機關指示,而有傳染給他人之虞者,可處2年徒刑或200萬罰金,而違反隔離、檢疫規定者,最重均可處100萬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