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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別人悠遊卡買60元奶茶 法官判罰3千元

有人因為拿撿到的悠遊卡買60元奶茶,結果反被罰3千元。(圖/翻攝自pixabay)

【編輯/陳俐君】

心存僥倖佔便宜,當心得不償失!一名邱姓女子,日前在台中的高鐵站女廁內,拾獲一張悠遊卡,內有剩餘98元。但女子未交由高鐵站或警察局,反而占為己有,3天後到百貨公司買了一杯60元奶茶,以為占了便宜,但因為悠遊卡有記名,失主在報案後,警方循線查出邱女送辦。法官依侵占遺失物,判罰邱女3千元,並依法追繳60元不法所得。

根據台中地院判決書指出,邱女是在今年1月下午,在台中市烏日區高鐵站女廁所內,拾獲一支SONY牌手機1支(已發還,價值約5000元),以及含有悠遊卡功能的信用卡1張,結果邱女佔為已有。她發現悠遊卡內還有餘額,就拿著卡片,3天後在台中某商場買價值60元奶茶喝。

結果邱女沒料到,她撿到的這張悠遊卡是有記名的。失主在發現卡片遺失後,向警方報案並辦理掛失,後來經過追查,發現是邱女撿獲消費,而她也坦承犯行,但聲稱卡片丟了,因此法官依侵占遺失物,判罰邱女3千元,並追繳60元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