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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誘」妨害賽事最重處無期徒刑 立院三讀修正運彩條例

立法院會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圖/截自國會頻道)

立法院會今(17)日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若因而致人於死者,最重可處無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

為防堵假球案憾事重演,行政院會今年3月6日通過運彩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修正草案,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教育及文化、財政委員會聯席會議6月2日審竣,三讀前不須交由黨團協商,

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運動彩券發行條例》第21條、第21條之1條文修正案,增列以利誘的方法,妨害投注標的運動競技賽事公平者的刑事處罰,與意圖營利犯罪及加重結果犯的刑罰,若以強暴、脅迫、詐術、利誘或其他非法之方法,妨害投標的運動競技賽事之公平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上3000萬元以下罰金。如果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7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各得併科新台幣2000萬元以上5000萬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