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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拒認女兒!嗆前妻「做過特殊行業」當他替代品 拒做1事遭認證是親爹

(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北部1名女子小美(以下皆為化名)和男子阿強交往後懷孕,雙方婚後僅1個月就離婚,不料女方生下孩子後,前夫卻不認帳,未曾扶養或認領,導致女兒身世成謎,身心創傷嚴重,讓小美十分心疼,遂提出請求認領子女告訴。士林地院認為,女童出生時程與雙方交往、婚姻時間吻合,加上阿強拒絕DNA鑑定,判處男方應認領子女。

根據判決書,小美主張,她於民國103年與阿強交往後懷胎,雙方於104年6月16日結婚,但婚後1個月即辦理離婚登記,女兒出生至今均由其單獨扶養,被告未曾扶養或認領,致孩子身世成謎,身心創傷嚴重,因此提起本件訴訟,請求阿強認領女兒,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由她單獨任之。

阿強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僅具狀答辯稱小美曾從事特殊行業,並與多人發生不當關係,婚前有固定交往之男友,自己只是替代品,且雙方於103年間相識時僅有電話聯繫,在他和小美發生關係前,女方早與其男友發生多次關係,故小美懷有之身孕顯然為第三人所有,無事實證明是他的骨肉,因此拒絕配合親子鑑定。

士林地院審酌,女童受胎期間為103年12月6日至104年4月7日間,與104年6月16日阿強與小美結婚時間緊接,衡情應屬雙方交往期間,詎被告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親子鑑定,則就原告主張女兒和阿強具親緣關係,應認為真實,因使小美請求被告認領子女,應予准許;至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則由小美單獨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