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疑為柯文哲修《刑訴法》 民眾黨團:為任何可能被濫權羈押的人民
記者:王小萌 | 2025-08-20 14:44
民眾黨立法院黨團20日表示,僅有「勾串之虞」就可無限羈押禁見已嚴重迫害人權,讓《刑事訴訟法》成為一部入人於罪的法規。(示意圖/CTwant攝影組)
民眾黨前主席柯文哲因涉京華城案遭羈押禁見至今,民眾黨立法院黨團昨(19)日提出「刑事訴訟法修正草案」刪除「勾串共犯或證人」的羈押事由,遭民進黨團諷乾脆立「釋放柯文哲」專法。對此,民眾黨團今(20)日回應,濫行搜索、押人取供已讓《刑訴法》成為入人於罪的陷害式法規,這樣的修法並非為了柯文哲,而是為了可能會碰到相同狀況的任何人民,為了讓台灣的司法維持應有的程序正義。
民眾黨表示,2009年,大法官釋字第665號解釋,明白揭示在司法程序上,羈押應是最後手段,因為「羈押是嚴重干預刑事被告人身自由,對其名譽與信用權影響重大,要非常慎重;應確定沒有其他替代手段,才得以羈押。」
民眾黨指出,想不到十五年後,世界先進國家大幅增加科技偵查、減少羈押,但在標榜「進步人權」的民進黨執政下,濫行搜索、押人取供卻是變本加厲。過去民進黨都曾經和民眾黨一樣,主張司法要維護程序正義、要強化律師辯護權、落實無罪推定原則、強化檢察官舉證責任,以確保司法⼈權;也有眾多民進黨立委曾提出《刑事訴訟法》部分修正條文,結果今天民進黨立法院黨團吳思瑤、沈伯洋、陳培瑜,卻集體出來打臉賴清德、蕭美琴、潘孟安、鄭麗君與林佳龍。
民眾黨批評,對於檢方屢屢在沒有具體事實證據和嚴謹法律論理下,以空洞理由聲押,法官經常以例稿複製貼上、改個被告名字就隨便裁定羈押的亂象,法界認為檢方濫用「串證之虞」當羈押理由,讓《刑訴法》成為一部入人於罪的陷害式立法,更嚴正呼籲「一定要盡速通盤改革」。
因此,民眾黨推動修正《刑事訴訟法》第93條,係根據釋字665號解釋,因羈押對被告身體、心理、名譽、信用等人格權之影響甚為重大,因此應慎重從事,應確實要在「無其他替代手段」,並有「具體」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之虞者,才得以羈押。
此外,現行《羈押法》僅規定檢察官「得」於法院審理羈押時到場,並未強制要求檢察官到場,民眾黨也修正規定,定明「法官為羈押訊問時,檢察官『應』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
民眾黨強調,無罪推定原則是國際公認的刑事訴訟基本原則,檢方若要推翻原則進行羈押,應提出充分證據,這樣的原則早已為台灣最愛效法的德國、日本立法例所採用。這樣的修法並非為了柯文哲,而是為了可能會碰到相同狀況的任何人民,讓台灣的司法維持應有的程序正義,是為保障基本的人權保障,不讓濫權羈押繼續侵害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