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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洋上任部長仍有廣告投放 運動部5點說明:一切合法

運動部長李洋9日出席「運動部揭牌暨部長布達典禮」。(圖/報系資料照)

奧運羽球雙金得主李洋日前接下運動部長一職,不過近日他仍有部分曾代言的廣告在平台上出現,引發外界關注。對此,運動部今(12)日發布5點聲明,強調所有合約一切合法。

運動部今(12)日表示,根據規定公務員可將肖像權或智慧財產權一次性授權予他人使用,並獲得合理對價。李洋的合約均在上任前完成,因此並未違法,並且依合約精神,廠商有權走完合約內容。

運動部指出,李洋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與商業活動,目前僅剩肖像授權合約在進行,且期間李洋不會參與任何宣傳或站台活動,等合約期滿後,也不會再有續約或新約。

運動部說明如下:

一、 公務員服務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公務員不得經營商業」,第2項規定「前項經營商業,包括依公司法擔任公司發起人或公司負責人、依商業登記法擔任商業負責人,或依其他法令擔任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負責人、董事、監察人或相類似職務」。

二、 又公務員服務法第15條第6項規定,「公務員得於法定工作時間以外,依個人才藝表現,獲取適當報酬,並得就其財產之處分、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之授權行使,獲取合理對價」。

三、 另銓敘部112年1月19日部法一字第11255291301號令規定,公務員所有之智慧財產權及肖像權,得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而獲取合理對價(包括從事相關商業活動而獲致符合一般社會通念之正常利益),惟不得違反服務法第14條第1項及第15條第7項規定。

四、 依前述規定,公務員本就可以自己名義運用或一次性授權他人使用肖像權而獲取合理對價,而李洋部長相關肖像授權合約本是於上任前簽訂,並未違反公務員服務法,因此依合約精神廠商本有權利走完合約內容。

五、 為避免爭議,李洋部長已於上任前主動解除所有已續約的代言和活動,至目前尚餘肖像授權合約,於執行期間不會參與任何站台等宣傳活動,俟合約完畢後,也不會再有續約跟新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