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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監測較高致災風險省道邊坡 監察院要交通部檢討

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調查報告,請交通部檢討改進省道邊坡維護管理。(圖/報系資料照)

監察院今(23)日指出,部分省道路段位於車籠埔、車瓜林及米崙等29個活動斷層,這些省道邊坡及路段顯然具有較高的致災風險,然公路局並未將其列為優先關注對象,也沒有運用地震資料作為觀測及告警指標。另外,台8、9、20、10甲、6及21線曾於112年3至6月間陸續發生落石及邊坡土石坍方等災害,當時雨量多未達大雨等級,甚至沒有降雨,但也發生災害,顯示雨量並非致災唯一因素,公路局卻僅以雨量作為觀測及告警指標,徒增用路人安全風險。監察院交通及採購委員會通過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調查報告,要求交通部針對本案缺失進行檢討改善。

監察院表示,交通部公路局負責養護之公路共5,331公里、省道邊坡計1,825處,經審計部運用公路局轄管邊坡資料與農業部65處大規模崩塌潛勢地區進行圖層套疊發現,有40處省道邊坡位於大規模崩塌潛勢地區500公尺範圍內,然公路局並未監測這些位於地質敏感區且曾致災之省道邊坡;審計人員利用省道路線與地質雲加值應用平臺之活動斷層分布進行圖層套疊比對亦發現,部分省道路段位於車籠埔、車瓜林及米崙等29個活動斷層,這些省道邊坡及路段顯然具有較高的致災風險,然公路局並未將其列為優先關注對象,也沒有運用地震資料作為觀測及告警指標。

監察院說,另外,台8、9、20、10甲、6及21線曾於112年3至6月間陸續發生落石及邊坡土石坍方等災害,當時雨量多未達大雨等級,甚至沒有降雨,但也發生災害,顯示雨量並非致災唯一因素,公路局卻僅以雨量作為觀測及告警指標,徒增用路人安全風險。

監察委員田秋堇、林盛豐諮詢專家學者後,提出調查意見如下:

一、地震及暴雨為坡地災害兩種主要驅動力,有關暴雨之監測,目前公路局已運用風險及流域管理概念,制定預警、警戒及行動等降雨觀測指標,以減少公路災害損失,然位於活動斷層或大規模崩塌災害潛勢地區之部分省道路段與邊坡,公路局並未制定觀測指標。因地震亦為邊坡不穩定之重要因素,將活動斷層資訊納入告警指標,作為防救災各階段應變作業參考,實有其必要。目前經濟部地質調查及礦業管理中心於111年「智慧科技建構山崩防災雲端服務計畫」中,已著手分年分區完成全島山崩潛感圖,同時亦進行降雨及地震引致山崩的潛勢分析,預計於115年完成。公路局允宜利用該計畫成果,除了降雨,亦應將地震可能引致山崩的高潛勢路段,納入監測預警或告警考量,以減少公路災害發生及民眾生命財產損失。

二、公路局「省道邊坡全生命週期維護管理系統」建置相關缺失雖已經審計部追蹤改善完畢,且省道邊坡均已納入系統進行列管,並持續辦理定期巡查及檢測;惟多年來,風險最高的A、B級邊坡數量居高不下,截至113年11月底,A級邊坡計474處、B級邊坡計50處,且新增訂較C級嚴重、具遠端致災因素(如上邊坡私有地、坡頂人為開發)之C+級邊坡,亦有17處。然新增之C+級邊坡乃位於公路局路權外,僅能納入維護管理關注範圍,無權治理,對公共安全之影響令人憂心。可以預見,隨著極端氣候的異常降雨頻率不斷增加,邊坡風險將會越來越高。為確保公路在氣候變遷下,維持應有之運作並減少對社會之負面衝擊,主管機關允應正視邊坡治理的重要性,清查路權外上邊坡的潛在風險因子,建立相關機制,在兼顧地主權益及公共安全前提下,主動輔導其開發行為並加以控管,落實邊坡維護管理,以確保公共安全。

三、省道部分邊坡位於地質敏感區且曾發生災害事故,目前部頒設計規範均僅針對鄰近第一類活動斷層的省道邊坡,提高設計地震力,對鄰近第二類活動斷層之省道邊坡則未特別要求提高設計標準。然據本院諮詢專家學者表示,第一類或第二類活動斷層乃學術研究之分類,不能反映地震潛勢或危險度之高低,以防災觀點考量,二者皆為活動斷層,其危險性並無二致(如,車籠埔斷層長年被列為第二類活動斷層,卻引發921大地震)。公路局應加強監測跨第二類活動斷層的維生設施(包括橋梁、邊坡),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科學研究及防災作為上,應確認第二類活動斷層的長度、推估其可能引發地震規模與震度,以及對跨第二類活動斷層維生設施的危害度,加強相關規範事宜,俾事先防範可能發生之災害,增進省道行車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