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買彩妝「這類」禁止帶回台灣 海關抓到最高罰百萬
編輯:邱柏玟 | 2025-10-30 18:07
桃園國際機場。(圖/方萬民攝)
近期在美妝保養市場,「安瓶」種類的產品爆紅,有不少台灣民眾出國玩購物時,會想要買一些回台灣使用,但這類安瓶化妝品是不得隨意攜帶入境或進口的。這類化妝品得先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許可並於通關時主動申報,否則海關抓到不是沒收丟掉就是退運;而財政部關務署也曾公告,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100萬元罰鍰。
衛福部表示,民眾自國外帶回來的食品、藥品、醫療器材、化妝品僅限個人自用。其中若攜帶化妝品回國,應留意海關「入境旅客攜帶行李物品報驗稅放辦法」等規定;購買以玻璃安瓶(AMPOULE)為容器之個人自用化妝品,得先向食藥署申請核准後方可輸入。
食藥署補充說明,從國外旅行購買的個人自用化妝品,不得供應、販賣、公開陳列、提供消費者試用或轉供他用,若有違反規定者,依《化妝品衛生安全管理法》第23條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至於安瓶類的產品,依財政部關務署公告,違法攜帶入境者可處新台幣1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除此之外,關務署有詳細列出玻璃安瓶容器化妝品、保養品入關詳細規定,像是民眾因個人自用之需求,旅客自行攜帶輸入玻璃安瓶保養品,得填具「化妝品貨品進口同意申請書」及併附相關資料向食藥署申請專案輸入;攜帶玻璃安瓶保養品入境時,應取得食藥署簽發之專案許可文件,並於入境時主動經由紅線檯(應申報/通關諮詢)檯通關,向海關申報查驗,由海關依食藥署許可品項及數量,辦理徵(免)稅放行,或就超逾許可品項及數量部分辦理退運手續。
至於民眾的申請,食藥署審查程序尚未完成或尚未簽發許可文件,海關難以當場驗放者,會暫時留置於海關倉庫,由旅客本人或其授權代理人入境隔日起一個月內,持海關收據、護照及核准文件辦理提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