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追張文「為何不用槍」? 網哀嘆現況:報告寫不完恐還得賠錢
編輯:蔡斯媛 | 2025-12-23 10:46
張文於北車、中山商圈犯案後直奔誠品南西頂樓。(圖/翻攝畫面)
27歲男子張文19日在台北車站M7出口、捷運中山站以及誠品南西店使用汽油彈、煙霧彈並持長刀連續作案後,最後墜樓身亡,造成4人死亡(含張文)、11人受傷。對此,就有網友疑問道,為何已經確認嫌犯殺人,警方卻沒有直接用槍?引起鄉民熱議。
這名網友在PTT以「台灣警察到底有多怕用槍」為題發文表示,張文已經丟煙霧彈又殺人,警察追到頂樓卻沒有用槍,反而拿著警棍、手電筒,讓他忍不住質疑「台灣警察到底多怕用槍?」
貼文曝光後,不少鄉民紛紛在底下留言,「大膽開槍後面一堆鳥毛爛事啊」、「你要幫忙寫報告嗎」、「開一槍報告寫不完欸」、「你要幫忙去法院跟賠錢嗎」、「開槍,叭叭,執法過當」、「開槍=考績升遷無望=跑不完的法院」、「沒用好,副作用跟你一輩子」、「司法不挺警察,自求多福吧」、「跑法院可以跑死你」。
還有人指出,「翻翻案例,警察用槍後果都非常人能接受」、「用槍遇到恐龍法官怎麼辦,一輩子賺的錢給對方家屬?搞到自己妻離子散,何必呢?」、「開了槍 自己一輩子也可能毀了」、「一堆警察開槍被告、索賠」、「法官:你可以奪刀」、「怕被家屬告執法過當」、「怕的是他頭上的長官吧」、「開了會被法律人霸凌好幾年外加失業賠償大禮包」。
至於警察究竟何時可以用槍?根據現行《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遇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使用警刀或槍械:
一、為避免非常變故,維持社會治安時。
二、騷動行為足以擾亂社會治安時。
三、依法應逮捕、拘禁之人拒捕、脫逃,或他人助其拒捕、脫逃時。
四、警察人員所防衛之土地、建築物、工作物、車、船、航空器或他人之生命、身體、自由、財產遭受危害或脅迫時。
五、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
六、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
七、有前條第一款、第二款之情形,非使用警刀、槍械不足以制止時。
警察人員執行職務時,認犯罪嫌疑人或行為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將危及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時,得使用槍械逕行射擊:
一、以致命性武器、危險物品或交通工具等攻擊、傷害、挾持、脅迫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二、有事實足認持有致命性武器或危險物品意圖攻擊警察人員或他人時。
三、意圖奪取警察人員配槍或其他可能致人傷亡之裝備機具時。
四、其他危害警察人員或他人生命或身體,情況急迫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