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趙少康亮票2次違反選罷法被輕判! 台北地院判決理由曝光

趙少康。(圖/翻攝畫面)

大罷免在去年7月26日落幕,當日中國廣播公司前董事長趙少康在投票過程中,主動亮票給媒體進行拍攝,遭到大安分局警方依法送辦。全案於今(1月20日)審結,法官宣判拘役55日,得易科罰金,緩刑2年,需在宣判6月內向國庫繳5萬元,得上訴,而判決及量刑理由也於稍早曝光。

台北地院認為,趙少康在準備程序以及審理時就坦承罪刑,且在場證人證述明確,也有新聞畫面等,因此認定趙少康的自白和事實相符,予以採信,而趙少康所犯為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5條之投票人圈定後,不得將圈定內容出示他人罪。

量刑部分,台北地院認為,趙少康參政經驗豐厚,按理來說應深知我國民主轉型之艱辛,更應遵守選舉規範,但趙少康卻向他人、現場媒體記者出示圈選內容,供媒體拍攝報導,除破壞了選舉之秘密性及公平性,更對公眾法治觀念造成負面示範。

不過,台北地院考量到趙少康能坦承犯行,並且過去並沒有前科紀錄,並承諾日後不會再犯,勘信趙少康有悔悟之心,是對其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宣告緩刑2年,但因認為仍有賦予趙少康一定負擔之必要,因此命其在判決確定之翌日起6月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5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