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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子集團在押9人全獲釋 北院裁定王昱棠等人500萬至30萬元交保

太子集團旗下被告王昱棠(前中)獲500萬元交保及科技監控。(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地檢署今(3月4日)偵結太子集團跨國詐騙案,以涉犯詐欺、洗錢等罪起訴陳志等62名被告(在押9人)及13家公司,扣押財產價值逾55億元,非法洗錢金額高達107億餘元。台北地院晚間對在押王昱棠等9名被告全裁定交保。

其中辜淑雯具保新臺幣40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陳麗珊具保新臺幣10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李守禮具保新臺幣1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邱子恩具保新臺幣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林揚茂具保新臺幣1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鄭巧枚具保新臺幣1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王俊國具保新臺幣3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陳韋志具保新臺幣5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王昱棠諭知因科技監控電子腳環數量不足更改為電子手環,其餘諭知不變(具保新臺幣500萬元併限制住居、出境、出海、科技監控)。

上述被告身分如下:天旭國際人資長辜淑雯、台灣太子不動產總經理王昱棠、李添特助李守禮、李添司機邱子恩、尼爾創新負責人林揚茂、尼爾創新財務主管鄭巧枚、天旭科技財務主管陳麗珊、吳逸先集團在台帳房王俊國、雪茄館水房負責人陳韋志。

北檢指出,陳志為首之太子集團為將大量犯罪所得投入線上賭博事業,以賺取更多犯罪所得,並將詐騙等犯罪所得透過線上賭博網站入出金管道洗錢,自105年起於我國境內成立多家公司,供太子集團經營非法賭博、洗錢犯罪之用,並以實質掌控在18個國家所設立之250家境外公司,持有453個國內外金融帳戶,利用集團實質掌控之境外公司間,製作不實交易合約,透過外匯管道洗錢。

陳志使太子集團以虛擬資產形式存在之犯罪所得流入我國,且可於多國隨時以提領法定貨幣現金之方式製造金流斷點,利用自行開發之OJBK錢包連結地下匯兌水房,將犯罪所得清洗後匯入我國境內,購買名車、精品等物,並支應太子集團在我國境內所需支出。陳志為於我國發展非法線上賭博事業作為太子集團洗錢管道之一,105年間派遣張剛耀來台籌劃發展,王昱棠經張剛耀吸收加入太子集團,共同成立明睿公司(已解散)專責為太子集團在我國成立本國公司並管理實質掌控之境外公司、帳戶。

太子集團為規避查緝,由王昱棠陸續成立天旭等5家公司供太子集團非法發展線上賭博犯罪,並由陳智指示太子集團董總級高層李添負責統籌,陳秀玲負責資金調度,辜淑雯於我國境內指揮綜理天旭等5家公司大小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