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毒蟲揮刀追砍!遭質疑為何不開槍 蘆洲分局回應了
記者:林冠吟 | 2026-04-10 16:50
新北市五股區一名48歲的劉姓男子吸毒後精神亢奮,持刀要脅計程車司機、揮刀追砍員警,警方被質疑會何不開槍,蘆洲分局也回應了。(圖/翻攝畫面)
新北市五股區一名48歲的劉姓男子,疑似吸毒後精神亢奮,竟直接持刀要脅計程車司機,隨後踹門逃離。警方獲報到場,卻一度反遭劉男持刀反追,員警因此兩度跌倒,最後由支援警力到場以警用機車將劉男撞倒,才將劉男壓制在地。不過有網友質疑警方為何不開槍,對此蘆洲分局也回應了。
蘆洲分局指出,有關本案過程,成州所獲報前往查緝強盜案,員警發現犯嫌行蹤上前攔查時,犯嫌抗拒突然拔出西瓜刀,員警當下反應係立即退後拉開安全距離,確保自身安全。後續支援警力陸續到場,以優勢警力包圍,並持槍警戒喝令制止,考量當下四周尚有其他人車,為避免傷及他人,遂以騎乘警用機車上前強勢壓制方式制伏歹徒,符合比例原則。事後劉男也已遭收押。
蘆洲分局強調,同仁當下判斷以騎乘警用機車上前強勢壓制方式制伏歹徒,避免使用警械誤傷他人,加上犯嫌僅有一人,因此才會以侵害最小且能達成目的之方式實施,以機車車身當作掩體適當阻隔,成功制伏歹徒。本案並未造成警察同仁及民眾的傷亡,成功制伏歹徒依法究辦,即代表現場同仁的判斷決策正確。
蘆洲分局指出,依警械使用條例第4條第1項第5款,警察人員之生命、身體、自由、裝備遭受強暴或脅迫,或有事實足認有受危害之虞時。同條第1項第6款,持有兇器有滋事之虞者,已受警察人員告誡拋棄,仍不聽從時,得使用槍械。另第4條第2項規定,發生第1項第4款、第5款之情形,警察人員執行職務,無法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其他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該物品於使用時視為警械。
蘆洲分局表示,本分局強調面對暴力抗拒、持械拒捕等危及民眾與員警安全的情況,絕對支持同仁嚴正執法,依法使用槍械,這是保護人民、捍衛治安的必要手段!執勤現場瞬息萬變,員警必須在極短時間內做出判斷,本分局全力支持現場同仁的即時反應及用槍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