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院三讀通過「娛樂稅法修正案」 看電影、演唱會、比賽都免稅
編輯:林郁庭 | 2026-04-24 14:47
TWICE在台北大巨蛋舉辦的演唱會。(圖/報系資料照)
立法院院會今日三讀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案」,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
2024年9月19日,行政院會通過財政部擬具的「娛樂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目的是鼓勵國人參與參與藝文與體育活動,同時兼顧地方政府財政自主,因此推動修法授權地方政府得視產業發展、政策需要及財政狀況,停徵藝文活動及競技比賽課稅項目的娛樂稅,並函請立法院審議,立法院財政委員會於今年4月15日審查完畢。
今日三讀修正通過娛樂稅法部分條文內容有,刪除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的娛樂稅。不過,部分娛樂項目仍維持課稅,包括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以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仍需課徵娛樂稅;同時也增訂地方政府可依產業需求與財政狀況,停徵相關娛樂稅項,經地方議會同意後,報財政部備查。
此外,三讀條文也調降舞廳或舞場的娛樂稅稅率,從現行的最高不得超過100%,降至最高不得超過50%、高爾夫球場則維持不變,其他經財政部公告屬娛樂場所、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供人娛樂者等的稅率為最高不得超過25%。
根據現行娛樂稅法規定,電影、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夜總會、戲劇、音樂演奏、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以及各種競技比賽、舞廳或舞場、高爾夫球場及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娛樂設施或娛樂活動不售票券,另以其他飲料品或娛樂設施供應娛樂人者,按其收費額課徵娛樂稅。
其中,電影稅率最高不得超過60%;職業性歌唱、說書、舞蹈、馬戲、魔術、技藝表演及夜總會之各種表演,稅率最高不得超過30%;戲劇、音樂演奏及非職業性歌唱、舞蹈等表演,稅率最高不得超過5%;各種競技比賽,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舞廳或舞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100%;撞球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50%;保齡球館,稅率最高不得超過30%;高爾夫球場,稅率最高不得超過20%;其他提供娛樂設施供人娛樂者,稅率最高不得超過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