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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貞秀告中選會提假處分 法院裁定未經「訴願程序」駁回聲請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貞秀未循訴願程序,就停止執行也不曾向訴願機關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裁定駁回聲請。(圖/黃耀徵攝)

民眾黨前立委李貞秀不服中選會4月15日公告許忠信遞補立委,提行政訴訟,控告中選會及立法院,請求確認公告無效,撤銷公告,並聲請停止執行中選會遞補許忠信的行政處分。對此,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貞秀未循訴願程序,就停止執行也不曾向訴願機關聲請,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裁定駁回聲請。可上訴。

李貞秀提出聲請主張,民眾黨於民國115年4月13日函知中選會,她因違反該黨紀律評議裁決準則,經該黨中央評議委員會決議開除黨籍,自115年4月13日起喪失黨籍,中選會遂於同日函請立法院註銷聲請人之立法委員名籍,並作成115年4月15日中選務字第1150021651號公告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選出之第11屆立法委員遞補當選人為許忠信(原處分)。

李貞秀不服原處分及立法院依據原處分後續作成之「通知聲請人喪失立法委員資格」相關「行政行為」,未經訴願,逕提起行政訴訟,併以她擔任立委有期限限制,若待本案訴訟確定,任期恐已屆滿,乃有急迫之危害為由,就作成之原處分及相關行政行為,聲請停止執行。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李貞秀就中選會作成之原處分及「相關行政行為」不服,未循訴願程序,就該等處分之停止執行,也不曾向訴願機關聲請,她逕向法院為聲請,顯然欠缺權利保護必要,聲請無理由,應予駁回。可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