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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榮張榮發遺產戰再掀死因贈攻防 一句「死後全捐公益」真的有效?

吳曉琪律師表示,很多人以為「我講過了、家人都知道、大家會尊重我的意思」,但於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證明」。一句「死後全捐公益」真的有效?恐改寫百億遺產版圖 。(圖/吳曉琪律師提供)

長榮集團創辦人張榮發的遺囑爭議,原本在最高法院判定張國煒勝訴後看似塵埃落定。然近期張榮發基金會突然宣布提起死因贈與訴訟,主張張榮發生前曾表達將財產用於公益之意,盼將遺產持續投入公益用途,以下跟大家說明什麼是死因贈與?跟遺囑有何不同?跟遺贈有何不同?。

一、 什麼是「死因贈與」?

它不是遺囑,而是「契約」

很多人第一次聽到「死因贈與」,都以為只是另一種遺囑。但其實兩者完全不同。

依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2731號判決意旨,所謂死因贈與,是指: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係基於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合致所成立之契約行為。簡言之,就是被繼承人生前先答應把財產送人,但約定在死亡後才正式發生效力。

例如:「我過世後,這棟房子給你」、「我死後,公司股份由你取得」、「剩餘財產全部捐基金會」都可能涉及死因贈與。

而它與遺囑最大的差別在於:

死因贈與,為契約行為、不要式行為(民法第406條),故贈與人須有完全行為能力;而遺贈是指遺贈人用遺囑的方式,無償給予受遺贈人財產上利益之一種單獨行為。遺贈既然為遺囑內容的一部分,遺贈人必須具有民法第1186條所訂之遺囑能力(即滿16歲),且要符合遺囑法定方式,始得為之。

換言之,法律上認定死因贈與最關鍵的不是他有沒有說過,而是:有沒有證明雙方已經成立一個具體、明確、可履行的贈與契約。此一爭點恐為張榮發基金會若主張死因贈與,未來訴訟上最核心的攻防點。

二、公開說「要捐公益」,不一定等於死因贈與成立

基金會可能主張,張榮發生前曾於公開場合、書籍內容中,多次表達希望將財產捐作公益,因此認為已成立死因贈與。然司法實務上,法院通常不會只因一句公開發言,就輕易認定死因贈與成立。如果一句話就能讓全體繼承人失去大額遺產,未來所有家族爭產案都可能出現錄音、書籍、訪談、親友證詞,主張被繼承人生前曾經說過要把財產給某人。這會嚴重破壞繼承秩序的安定性。故法院通常會嚴格檢視:

1.贈與標的是否明確?

例如是全部財產、剩餘財產、特定不動產、股票、帳戶?

2.受贈人是否有接受意思?

基金會是否曾有承諾受贈意思表示?是否有董事會決議、往來文件或具體承接安排?

3.雙方是否已達契約合意?

公開宣示比較像理念、願望或遺願;但死因贈與本質為契約行為,需要雙方意思是有合致。

4.是否與後來遺囑內容衝突?

如果後來另有遺囑,且內容與死因贈與不同,即會發生撤回或抵觸問題。

三、死因贈與成立後,受贈人不是立刻取得遺產所有權

很多人誤以為:只要死因贈與成立,財產就直接歸受贈人。

死因贈與在贈與人生前成立契約,但真正發生財產所有權移轉效果,是在贈與人死亡後。亦即,受贈人取得的不是遺產所有權,而是一個可以向繼承人請求履行的債權請求權。換句話說:縱使基金會主張死因贈與成立,後續仍可能涉及:請求履行、財產所有權移轉、登記或交付等一連串法律程序。

四、死因贈與侵害特留分時,繼承人得行使扣減權,仍可能受到特留分限制

很多人誤以為:以死因贈與,就能完全排除繼承人。但實務上未必如此。最高法院111年度台上字第916號判決已明確指出:「又遺囑人依遺囑所為之遺贈,因依一方之意思表示即而成立,須受民法第1187條特留分規定之限制,為屬無相對人之單獨行為,與死因贈與乃以贈與人之死亡而發生效力,並以受贈人於贈與人死亡時仍生存為停止條件之贈與,性質上仍屬契約,須有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之合致者,固有不同,然二者同為贈與人、遺贈人死後處分遺產,胥以彼等死亡,而發生效力,繼承人已取得遺產之繼承權者,並無差別。被繼承人所為死因贈與契約,倘侵害繼承人之特留分,基於同一法理,自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規定,准許繼承人行使特留分扣減權,如否定其為扣減之標的,被繼承人反而得以死因贈與而達成規避扣減之目的,違背特留分係為保障繼承人權益及日後的生活之立法目的。至被繼承人所為生前贈與行為,因財產移轉關係已確定,且為尊重被繼承人自由處分其財產,乃不許對於生前贈與行為扣減者,不外係為尊重受贈人之既得權與避免法律關係複雜,此與死因贈與契約,迄被繼承人死亡時始發生效力自有不同。」

雖然死因贈與是契約,不同於遺贈,但兩者本質上都屬於:「死亡後處分財產」

因此若侵害繼承人特留分,應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也就是說:繼承人仍可能主張特留分扣減權。

在本案情形,即使基金會真的證明死因贈與成立,也不代表其他繼承人完全拿不到遺產。

五、如果後來遺囑與死因贈與衝突,可能以最後意思為準

若後來遺囑可能推翻前面死因贈與,這也是張榮發案未來非常值得觀察的地方。如果生前曾成立死因贈與、但後來又立了內容不同的遺囑,法院可能類推適用遺囑撤回規定,認為相抵觸部分視為撤回,以最後遺囑內容為準。

這在張榮發案中將成為重要爭點:到底是先前死因贈與有效?還是後來遺囑已經取代先前安排?這也是死因贈與案件最複雜的地方

死因贈與案件常常不是單純看:有沒有說過,而是要綜合判斷時間順序、文件內容、當事人真意等證據內容。

六、死因贈與在實務上怎麼運用?

雖然爭議多,但死因贈與在高資產傳承中仍相當常見。尤其常見於:

1.公益捐贈。企業家希望死後將部分財產捐給基金會、學校、宗教團體或慈善機構。

2.照顧特定人。例如長期照顧被繼承人的未婚伴侶、同居人、看護,或無法透過法定繼承取得保障的人。

3.家族企業傳承。例如希望特定子女取得公司股權,以維持經營權穩定。

但實務上最忌諱的是只留下模糊字句,例如「剩下的都給某基金會」、「以後公司給某某」、「房子留給照顧我的人」。這些話聽起來有溫度,但到法院訴訟時,往往變成最大的爭議來源。

七、真正有效的傳承,不能只靠一句話

最後,律師要提醒所有家庭,張榮發遺產事件真正值得關注的,不只是豪門爭產,而是台灣高資產家庭普遍存在的傳承風險:

很多人以為「我講過了、家人都知道、大家會尊重我的意思」,但於法律上真正重要的是「你能不能證明」。尤其當遺產涉及不動產、公司股權、基金會、特留分與經營權時,一句死後全捐公益,可能不是財富傳承,而是訴訟的起點。真正有效的財富傳承,是靠專業且完整設計,否則可能只會變成下一代的訴訟戰場。

作者/吳曉琪律師 英國倫敦大學學院國際銀行及金融法碩士畢業,擅長民事、商事、金融、證券、洗錢防制法、新創以及各種財經類別案件,協助公司企業從創立、成長、成熟、轉型等各種營運階段,解決不同公司治理、法令遵循及防制洗錢等法律問題。秉持多年待在金融業之實務經驗,熟稔個人資產、遺產繼承等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