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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壇鄉長遭彈劾喊政治操作 監察院: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
記者:徐立諺 | 2026-06-12 18:26
監察院強調,本案違失情節重大,已依法移送懲戒法院,以維公務紀律。(圖/報系資料庫)
針對彰化縣花壇鄉公所115年6月11日就鄉長顧勝敏彈劾案發表之言論,指稱監察院「選前政治操作」、「失格」等語,監察院今(12)日發表嚴正聲明,強調監察委員辦案一向秉持超越黨派、依法獨立行使職權之精神。本案經過長期且詳實之調查,事證明確,違失情節重大,花壇鄉公所混淆視聽、意圖轉移焦點之說法,監察院深表遺憾並予以嚴厲譴責。
監察院提出以下三點事實以正視聽:一、認定職場霸凌,違法濫權事證確鑿,顧勝敏鄉長於108年至113年間,對清潔隊員進行密集懲處(包含1年內密集懲處28次、單月發布10項懲處),且3度違法解僱屬員,均被法院判決敗訴。此外,彰化縣政府防護委員會已審議認定該行為構成「職場霸凌」,嚴重侵害基層勞工權益。
監察院續指,二、假公濟私圖利特定土地,遭貪污罪起訴
顧勝敏遭檢舉於112年4月間,假借職務指示清潔隊動用資源幫忙私人土地清運垃圾與竹木,且未依照規定收費,導致公帑損失。經調查,該私地涉及顧勝敏持份,且檢察官已依貪污治罪條例將其起訴。
監察院表示,三、憲法獨立行使職權,嚴正駁斥政治操弄
依據憲法增修條文,監察院依法享有獨立的彈劾權,本案經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調查,於115年6月2日經彈劾審查會全數(同意13票)通過彈劾,程序完全合法。監察權針對行政違失究責並與司法權並行,絕無所謂選前操作。
監察院強調,本案違失情節重大,已依法移送懲戒法院,以維公務紀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