講不聽!放生活動野放近2000隻鳥類 宗教團體遭新北重罰
編輯:朱凱弘 | 2026-06-15 12:57
放生活動現場鳥隻被大量放置於狹窄的鳥籠內。(圖/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提供)
新北市政府動物保護防疫處日前接獲檢舉,有民眾報案稱某放生團體借用中和區某寺廟舉辦宗教放生活動,動保處獲報後立即派員前往稽查,發現王姓活動負責人行為已違反《動物保護法》第5條第3項棄養動物規定,依同法第29條第1項第1款裁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並要求當事人接受動物保護講習課程。
經現場查驗該活動中放生的鳥類種類繁多,包括有黑領椋鳥、白尾八哥等外來種,以及珠頸斑鳩、白頭翁等原生種,總數近2000隻,大多自鳥店購入,王姓負責人表示舉辦放生活動是為展現慈悲心,累積善業、消災解厄。
然而動保處指出其中珠頸斑鳩、白頭翁等原生種野鳥,其來源多涉及非法捕捉,已違反《野生動物保育法》第17條第1項規定,購買野鳥進行放生,不僅無法幫助動物,反而可能使這些鳥因缺乏野外生存能力而死亡,此外,放生黑領椋鳥、白尾八哥等外來種鳥類,亦可能與本土原生鳥類競爭棲地及食物資源,進一步壓縮原生種生存空間,對生態環境造成衝擊。
再者,放生動物於運輸及集體籠養過程中,常因高密度擁擠、緊迫及不當照護,導致動物虛弱、受傷甚至死亡,與「護生」本意背道而馳。民眾對於放生行為常缺乏物種辨識及生態保育觀念,任意放生不僅無法累積福德,反而造業障,更可能涉及違法棄養及破壞生態環境。
動保處說明如希望行善積德,可轉而支持野生動物救援、醫療及保育相關團體,以實際行動守護生命與自然環境,才是真正落實慈悲護生的方式。動保處呼籲放生前對該批鳥類具有事實上管領力,放生後即任其離去而不再提供飼養、照護、收容或合法處置,亦非交送動物收容處所或主管機關指定場所,已屬動保法第5條第3項所稱棄養行為,依《動物保護法》第29條規定,棄養動物最高可處新臺幣15萬元罰鍰,提醒民眾切勿任意放生,以免觸法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