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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醉女告男網友性侵大逆轉 無罪關鍵是她用FACE ID解鎖手機

一名與初識男子發生關係的女子自認遭撿屍性侵因而提告,無罪理由之一是她仍能使用FACE ID解鎖手機。(示意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市一名妙齡女子應朋友邀約,與一群網友唱KTV又喝酒,隔天她向朋友表示「被奇怪的人摸胸、舌吻卻都沒印象」,而且在旅店床上醒來時全裸、錢包少1千元,懷疑遭到撿屍性侵,報警鑑定身上的DNA,確認來自案發前晚在KTV和她親熱、再帶她去旅店發生性行為的余姓男子。

台北地檢署以乘機性交罪起訴余姓男子,但台北地院比對提告女子與友人的對話紀錄、KTV包廂與旅店監視畫面,認定她有喝但不到爛醉如泥的程度,更特別的是,包廂監視器拍下她滑手機、她也承認可能有用FACE ID解鎖,這代表手機主人仍有「一定程度身體控制力」才能拿穩手機對準臉部,余姓男子並非藉由女方酒醉去佔便宜,因此獲判無罪。

2024年10月28日晚間6點多,余姓男子與眾多友人、網友相約錢櫃中華新館,為當天壽星開慶生派對,在包廂歡唱5小時期間,余姓男子讓本案告訴人坐大腿上唱歌同時十指交纏,後來還摸女生胸部、舌吻,毫不避諱當眾親密;慶生派對結束散場後,兩人一起走到140公尺外的旅店發生性關係,到了29日凌晨2點半左右,余姓男子自行離開留下女方,她在早上6點多醒來,發現自己沒穿衣服而且「下體有異樣感」,立刻傳訊息給邀她唱歌的女性友人訴苦「我整個超慌,真的超慌」、「我好想哭」。

告訴人前往醫院掛急診,告訴醫護人員她喝到斷片遭性侵,因此有抽血檢驗,血液酒精濃度是99mg/dL(換算酒測值大約0.495);檢警獲報偵辦,認定余姓男子利用告訴人意識不清無法抗拒的狀態侵犯她,以妨害性自主起訴。

余姓男子向法官喊冤,當天與告訴人互有好感才會在KTV親吻、撫摸,散場時先在KTV門口聊了幾十分鐘,再相約去開房間,他沒有犯罪。

北院勘驗本案監視畫面,告訴人坐在余姓男子大腿上的時候,可以配合包廂播放的歌曲正常唱歌,她和余姓男子去旅店一路上摟摟抱抱,看不出走不穩或意識不清,聽到旅店櫃台人員要求看證件,她有翻包包找出來,互動交談的過程也沒有異狀,辦理check in時還主動吻了余姓男子,搭電梯上樓仍繼續擁抱親吻。

告訴人案發隔天與一名網友有對話,網友說余姓男子在包廂內「摸胸、喇雞、抱來抱去」,告訴人抱怨「直接趁我喝醉侵犯我」、「我應該很明顯就是喝醉吧」,但網友回她「看得出來有喝醉,但不知道多醉就是了」,告訴人再問「所以是他拉著我不放?我的意願呢?」網友回答「你看不出來不開心」。

法官看過對話紀錄與監視畫面,對於告訴人案發時是否看得出來喝掛了,已經有所懷疑;再詢問告訴人在KTV包廂內以手機連上社群軟體,是否需要先解鎖?她說要使用FACE ID或者輸入數字密碼,法官藉此判定,告訴人操作應用程式之前,必須先把手機拿好才可對臉解鎖,如果不行,也得用手指在螢幕上輸入密碼,這些動作都需要告訴人保有身體自主控制能力。

告訴人與友人對話中,雖講到「我看得出有醉,那就是超級無敵醉」不過法官審酌告訴人與余姓男子原本不認識,余姓男子對於告訴人酒量如何、喝醉是什麼樣子完全不清楚,而且KTV其他目擊者也不知道告訴人有多醉,更不用說案發當天才第一次見面的余姓男子,因此法官認定他並未撿屍性侵。

告訴人另外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想對余姓男子索賠,刑事判決無罪,原本應連帶駁回,不過因為告訴人已聲請移轉民事庭審理,所以余姓男子後續仍得面對告訴人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