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州雙年展名稱爭議 文化部:堅決以臺灣館名義參展
記者:徐立諺 | 2026-08-20 08:35
文化部指出,國立臺灣美術館提案清楚標示「Taiwan Pavilion」名稱。(圖/取自文化部網站)
針對光州雙年展基金會19日發布聲明指出,國立臺灣美術館以機構參與者身分簽署展覽協議一事。文化部強調,國立臺灣美術館自提案內容、雙方書信往來,都清楚標示「Taiwan Pavilion」名稱。同時,由國美館代表臺灣參展、提案,並且獲得主辦單位同意「Taiwan Pavilion」申請案及簽約,「這是雙方往返皆存在的事實」,臺灣仍將堅持以「Taiwan Pavilion」名義進入參展,不容有模糊空間。
文化部說明,依據光州雙年展基金會發出聲明,國美館於今年1月12日以國立臺灣美術館「機構」身分與光州雙年展基金會簽訂展覽協議。事實上,國美館是在3月向光州雙年展基金會提出以「Taiwan Pavilion」為名的計畫案,在4月2日獲得主辦單位來信確認通過「Taiwan Pavilion」申請案,雙方並於4月23日完成契約簽訂。所有過程都有完整書信往來作為證明,所謂1月12日是主辦單位的誤植,至於強調國美館簽約就代表是機構館申請,更是一個不明確的解釋。
從日期的錯置到未經重新檢視雙方來往過程即發出錯誤聲明,文化部從契約條款分析。文化部說明,在經過嚴謹地諮詢律師檢視契約條款後,律師認為,依據雙方簽訂契約書規定,「基金會將依據主辦機構提供資料製作第16屆光州雙年展出版物」,國美館自始至終所有展覽主題、內容等相關資料,皆清楚標示「Taiwan Pavilion」,光州雙年展基金會並無權任意更動「Taiwan Pavilion」之名。
再者,文化部表示,光州雙年展基金會於6月突然改稱臺灣館為「NTMoFA Pavilion」後,亦曾向國美館提出所謂「機構館」與「國家館」的區別,國美館強烈表達始終是以國家名義「Taiwan Pavilion」提出申請及簽約,同時請基金會可提供相關規定,亦表達願意提供補件等,基金會自此提出「若以國家為展館名稱,須先取得大使館、文化部或等同政府機關授權」,國美館亦回應可以由文化部再次簽訂合約,但卻未獲正面回應。
文化部指出,律師亦提供法律意見說明,基金會所提以國家為展館名稱的簽約條件,即使說法成立,其目的應是在「非政府之機構欲以國家名義為之」時,自然應先取得政府授權,但是國美館是臺灣「中央三級機關」,有組織法可憑,本來就代表國家,並無須所謂「政府機關授權」。
文化部強調,不論站在法律基礎,或是兼顧國際展覽慣例及雙方維繫友好合作關係立場上,臺灣都善盡參展單位尊重主辦單位及相關規定的責任。據此,文化部在與外交部及參展藝術家密切溝通後,再次重申,仍將堅定的以「Taiwan Pavilion」參與光州雙年展這個充滿自由、民主印記的國際重要展會。
對於光州雙年展基金會自今年6月擅自將「Taiwan Pavilion」更名後,不顧國美館及駐韓代表處一再表達抗議,持續未予正面回應,直至國際輿論發酵後才發出聲明。文化部表示,仍願意如光州雙年展基金會發出聲明所言,「基於事實」,以建設性及合作的方式,持續討論此案的推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