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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兒死後留50萬債務!母親先領30萬勞退金再拋棄繼承 法院判無效

女子過世留下50多萬元債務,母親卻在女兒身故後,先向勞保局領走30多萬元勞工退休金,隨後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引發債權銀行不滿提告。(示意圖/翻攝自pexels)

女子過世留下50多萬元債務,母親卻在女兒身故後,先向勞保局領走30多萬元勞工退休金,隨後再向法院聲請拋棄繼承,試圖藉此免除清償債務的責任,引發債權銀行不滿提告。法院審理認為,勞工退休金屬於遺產,母親既已主動申請領取,便已表現出承認繼承的意思,事後再聲請拋棄繼承應屬無效,最終判決銀行勝訴,確認母親與女兒之間的繼承關係自始存在。

判決指出,女子小薰生前積欠銀行50萬6614元及相關利息,遲遲未能清償,銀行因此取得法院核發的債權憑證。民國114年年初,小薰不幸過世,銀行隨後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盼能從小薰設於勞動部勞工保險局的個人勞工退休金專戶中取回欠款。

不料,勞保局函覆法院表示,小薰專戶內的勞工退休金共計30萬3524元,早在她過世後便已由母親阿凝(化名)申請領取完畢,目前專戶內已無剩餘款項可供強制執行。

銀行進一步查知,阿凝在領走女兒的30多萬元勞工退休金後,竟又向法院具狀聲請拋棄繼承,並獲法院准予備查。銀行認為,勞工退休金在法律上具有遺產性質,阿凝既然主動申請領取,顯然已經承認繼承並行使相關遺產權利,依法不應再於事後反悔,透過聲請拋棄繼承的方式免除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因此向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存在之訴。

法院審理時指出,依據《勞工退休金條例》相關規定,勞工在請領退休金前死亡,其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累積的本金及收益,均屬於遺產性質。繼承人若在繼承開始後,已經透過具體行為行使相關權利,便不能在取得遺產利益後,又主張拋棄繼承以免除相應義務。

法院進一步認為,若允許繼承人在已行使遺產權利後,仍可透過拋棄繼承免除責任,不僅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會使法律關係陷入不確定狀態。因此,阿凝主動向勞保局申請並領取女兒的勞工退休金,已足以表現出承認繼承的意思,後續提出的拋棄繼承聲明應屬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