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官吸毒下場曝光 「態度良好」獲緩起訴
記者:陳柔瑜 | 2026-10-15 12:09
劉姓檢察官被警方查獲吸毒,新北檢近日偵結,給予緩起訴處分。(圖/報系資料照)
台北地方檢察署劉姓檢察官,2月間在路邊與友人聊天時,因友人疑似使用電子菸引來轄區員警盤查,警方經同意搜查劉姓檢察官的隨身背包,赫然起獲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殘渣袋,經採集尿液送驗更呈現陽性反應,新北地檢署13日偵結,考量其坦承犯行、無毒品前科且自願接受治療,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予以緩起訴處分,期間為1年6月,並命其接受戒癮治療,劉則已主動提出辭呈。
新北地檢署指出,劉姓檢察官2月27日下午,在新北市蘆洲區路邊與友人駐足交談,因該名同行友人疑似在現場使用電子菸,引起巡邏員警注意並主動上前盤查。盤查過程中,經劉員本人同意受檢,員警自其隨身背包內當場起獲含有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的殘渣袋1包。
警方隨後依法採集劉員尿液送驗,檢驗結果呈現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蘆洲分局於8月21日將案件函送新北地檢署,檢方9月4日正式分案由承辦檢察官依法展開偵辦。並於13日偵結起訴。
新北檢表示,審酌被告於偵查中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且過往並無任何施用毒品前科,並表明有意願接受戒癮治療;案經轉介醫療機構由專業醫師進行評估後,認為以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為適當,因此依法給予緩起訴處分,緩起訴期間為1年6個月。
新北檢表示,在緩起訴期間內,被告必須依規定前往指定醫療機構完成戒癮治療與必要之毒品檢驗,同時應定期向地檢署觀護人報到、配合採尿檢驗,並嚴格遵守不得再有施用毒品等相關規定;若後續未依規定履行所附條件,將依法撤銷緩起訴處分重啟偵辦。
新北檢強調,檢方針對施用毒品案件,均依相關法律規定綜合考量個案犯罪情節、前科素行、犯後態度及醫療機構專業評估,秉公審慎妥適處理,絕不因被告身為檢察官的身分而有任何差別待遇或包庇情事;至於同行涉案友人施用毒品部分,另由檢方持續分案偵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