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事法修正草案政院通過 少年重大犯罪被害人可參與訴訟
記者:徐立諺 | 2026-10-29 13:44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司法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草案」。(圖/報系資料庫)
行政院院會今(29)日通過司法院會銜之「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及「少年事件處理法第18條之2修正草案」,增訂少年重大犯罪案件的被害人訴訟參與制度、將少年刑事案件假釋門檻分級,並分設前案紀錄塗銷的觀察期間,草案將送請立法院審議。
在被害人訴訟參與方面,草案針對故意致人於死或重傷的少年刑事案件,增訂被害人可聲請參與訴訟;被害人若依法無法聲請,可由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代為聲請;若被告本身就是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或特定親屬,且沒有其他可聲請的人,則由被害人戶籍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或財團法人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聲請。獲少年法院准許參與訴訟者,可到庭陳述意見、就證據調查及科刑範圍表示意見,並可聲請修復式司法程序;法院准許參與時,審理程序須採取保護少年的必要措施。
在假釋部分,修正條文第81條區分少年重大犯罪或嚴重侵害法益的犯罪與一般少年刑事案件,前者須徒刑執行逾二分之一才可假釋,其他宣告有期徒刑者則為逾三分之一。法務部並提出建議條文,明定矯正機關辦理假釋審查時,應參酌被害人或其遺屬意見,必要時可委請犯罪被害人保護協會協助。
前案紀錄塗銷方面,修正條文第83條之1至第83條之5區分少年保護事件與少年刑事案件,分別設1至3年、1至5年不等的觀察期間。少年保護事件在觀察期間內未再犯者,期滿視為未曾受宣告,並於少年滿21歲時自動塗銷前案紀錄;少年刑事案件則採法院裁定塗銷制,觀察期間未再犯者,由少年法院裁定視為未曾受宣告,裁定確定時塗銷紀錄。
為防止少年遭犯罪集團利用,草案也增訂成少共犯案件若有調查共犯、保全證據的必要,司法警察(官)須先報請檢察官許可才能向法院聲請同行書,並可先將少年護送至檢察署,由檢察官訊問後,再連同卷證送交少年法院。對此,行政院會銜意見認為,同行書聲請程序應維持由司法警察(官)直接向少年法院聲請,以與其他少年強制處分程序一致、掌握辦案時效;但成少共犯案件有調查共犯關係、保全證據必要時,檢察官可指揮司法警察(官)將少年護送至檢察署訊問,並提出第18條之2建議條文,明定送交少年法院的資料包含訊問筆錄及原移送卷證,若有妨害偵查之虞,訊問筆錄可不檢送。
法務部表示,這次修法回應社會對公共安全與被害人程序權益的關注,同時兼顧少年健全成長、復歸社會,以及防制少年遭犯罪組織利用;行政院會銜意見提出的建議條文,則是為保障被害人表意權,並讓檢察官能有效溯源、追查利用少年犯罪的幕後集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