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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俊傑逃亡專案小組痛批甩鍋、毫無作為 北院說話了

專案小組批評台北地院得知張俊傑逃亡後毫無作為。(圖/本刊資料照)

涉及共諜案及助理費詐領案的立委高金素梅大帳房張俊傑搭船偷渡出境,有媒體報導專案小組批評裁定交保的台北地院甩鍋,只沒入1000萬保釋金但沒有其他作為,北院對此回應,承審法官接獲電子手環低電量消息後立刻聯繫警方共同找人,之後發布通緝、通知境管機關加強查核,並針對破壞電子手環一事告發毀損罪;北院對於各機關持續追捕張俊傑表達尊重及感謝,但張俊傑如何逃亡、有哪些人協助,應該由權責機關調查認定。

北院表示,羈押係對被告人身自由之重大限制,法院應依刑事訴訟法規定,就檢察官提出之卷證資料,審酌被告有無羈押原因及羈押必要性,並衡量以具保、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或科技設備監控等替代手段,是否以確保後續審判程序之進行。

本案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時,起訴事實並未涉及共諜案件,承審法官訊問張俊傑後,依處分當時之卷證資料及具體情形綜合審酌後,命張俊傑提出1000萬元保證金並附加限制住居、限制出境出海、定期向派出所報到及接受電子手鐶科技監控等防逃措施。檢察官提起準抗告亦經駁回。

本案具保處分及所附防逃措施,均係依當時可得審酌之事實及證據資料依法作成,並經法定救濟程序審查。至於張俊傑之後是否遵守法院所命條件,以及有無其他規避司法程序之行為,均屬具保處分作成後之情事,應與原處分的審酌基礎分別觀察。

北院強調,接獲張俊傑電子手鐶發出低電量告警後,承審法官即與警方聯繫並參與查尋,嗣發現電子手鐶早已遭破壞丟棄。因張俊傑行蹤不明、拘提未著後即發布通緝,並聯繫境管機關加強查核,之後沒入所繳納之1000萬元保證金,另就張俊傑破壞電子手鐶之行為,提出毀損公物罪告發。

至於張俊傑逃逸後是否經他人接應、規避追緝或偷渡出境,涉及後續偵查及查緝事項,應由各權責機關依職掌調查認定。北院對於檢察官就涉嫌協助逃逸等相關人員所提出之強制處分聲請,均依各該個案卷證資料及法律規定即時審理,截至目前已裁准羈押共計16人。相關案件尚在偵查中,有關涉案人員是否負擔刑事責任,仍應依後續偵查、審判結果認定。

北院認為,被告破壞科技監控設備並逃逸,不僅妨害司法程序,也增加檢警調、海巡及國安等機關後續查緝之困難及負擔;本院對各機關投入人力持續追緝之辛勞,表示尊重與感謝。法院就個案強制處分之判斷,應以處分當時之卷證資料及具體情形為基礎;被告嗣後違反具保條件、破壞科技監控設備或逃逸、偷渡等行為,則應依法分別處理。

北院聲明,正視本案被告破壞電子手鐶逃逸所引發之社會疑慮,除已依相關規定為必要之司法處置外,並將在尊重個案審判獨立及各機關法定職權之前提下,持續檢視科技監控告警、通報聯繫、緊急拘提及相關防逃作業流程,並與各權責機關強化協調聯繫,以提升防逃及緊急應變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