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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在押幕僚認罪!高金素梅共諜案涉收陸1.7億 起訴求刑14年

高檢署偵辦立委高金素梅共諜案起訴求刑14年。(圖/民眾提供)

立委高金素梅立院團隊捲入共諜風暴,高檢署在高金大帳房張俊傑9月6日棄保潛逃後緊急收網,9月8日傳喚辦公室主任陳智葟、助理林怡君並聲押獲准,兩名幕僚已認罪並供出全案情節,因此檢方於11月2日約談高金素梅後僅4天火速偵結,認定高金素梅、張俊傑、陳智葟、林怡君涉嫌11年收1.7億元為中共發展在台組織,因此起訴4人並對高金求刑14年、張俊傑15年。

檢方調查,張俊傑、陳智葟、林怡君及高金素梅在2005年到2016年間將部落工作隊及國會團隊統合成「祖靈之邦團隊」後,以「一套人馬,兩塊招牌」之手法,由張俊傑、陳智葟統領該團隊之競選、問政及原鄉部落聯繫工作,而由林怡君做為高金素梅及張俊傑之代理人,居間穿梭兩岸接受中共官員指示並進行傳達,再由張俊傑以檯面上接受中共捐贈原鄉部落建設經費充實高金素梅競選連任資源,及以檯面下利用親友帳戶等管道將巨額資金(約1億7千多萬元)匯入國內,渠等引入中共資源,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

起訴指出,高金素梅依照中共官員及所派遣之人授意指示,在立法院分別以召開組團赴聯合國反日記者會、對日本代表處質詢刪除預算、質詢反對軍購案、透過程序委員會委員身分影響法案審議及針對課綱微調於委員會發聲支持等行為,影響我國議事運作,並針對兩岸、外交等重要議題進行抗議發聲,對我國主權完整、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造成重大危害。渠等所為,係共同涉犯修正前國家安全法第2條之1、第5條之1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罪嫌。

檢察官認為,高金素梅自2002年迄今擔任立法委員,依中華民國憲法及立法院組織法規定,職司審議法律案、預算案及其他議案,並對行政機關施以質詢及監督反映選區民意並監督政府施政,其明知張俊傑長期提供運營部落工作隊及高金素梅國會團隊統合成「祖靈之邦團隊」,而用以競選、問政及原鄉部落聯繫工作之巨額資金,或中共做為其競選政績之直接捐贈,係其配合張俊傑、陳智葟及林林君居間傳達中共官員指示,而在國會內擔任程序委員影響議事,或針對「反軍購」、「課綱微調」等議案及兩岸、外交等相關議題配合進行發聲、抗議等行為之對價,其收受巨額資金運作委員辦公室及「祖靈之邦團隊」,收受中共捐贈經營原民部落選區,與其職務上特定行為具有對價關係,均係犯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3款對於職務上行為收受賄賂罪嫌。

高檢署批評高金素梅擔任立法委員,原應恪遵憲法、效忠國家、公正議事、善盡職責,竟為競選連任及牟取不法利益,與張俊傑等人合謀收受境外敵對勢力提供的資源和巨額資金,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企圖動搖民心向背,且罔顧法令,利用對於行政機關監督之職權,就監督問政之職務上行為,尤其是反軍購、兩岸、外交及國防等重要議題,依中共官員及其派遣之人授意指示,在我國國會配合發聲並影響議事進行,內外勾連,有違國民神聖付託,對我國主權完整、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危害甚鉅,所犯情節極為重大,且於偵查中推諉卸責誆飾犯行,毫無悔悟之意,故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4年。

至於張俊傑,檢方認定他長期從事原住民事務,主導原民團體運作,並擔任立法委員辦公室主任職務,本應廉隅忠誠,戮力從公,遵守法令行事,竟為牟取不法利益,與高金素梅等人合謀收受境外敵對勢力提供之資源及巨額資金,為大陸地區公務機構發展組織,安排相關人員前往大陸地區接受島內統戰工作等訓練課程,滲透原民部落地區,試圖作為「第五縱隊」使用,並依中共官員及其派遣之人授意指示,在我國國會配合發聲影響議事進行,內外勾連,對我國主權完整、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戕害甚深,且事後為規避查緝棄保潛逃,惡性極為重大,故請從重量處有期徒刑15年。

檢方表示,陳智葟、林怡君雖在偵查中自白並繳回犯罪所得,並就其他共犯間之犯罪情狀供述明確,惟渠等犯行,危害我國主權完整及國家安全甚鉅,請審酌上開情狀及其於審理中之供述情形,量處陳智葟、林怡君適當刑度。